6月28日,重庆渝北区,唐女士在健身房洗完澡,正在换衣服时,突然闯入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唐女士顿时被吓得不轻。赶紧穿好衣服后,唐女士就去找健身房工作人员,讨要说法。结果健身房给出的处理意见是,给唐女士的会员卡延长两个月的使用期限,但唐女士不同意。

事发当天16时52时,与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一起进入健身房的有几个人,其中一名女子据称该男子的女儿。

监控视频显示,男子低头刷着手机,随着其女儿进入女性更衣室,10秒后男子就从更衣室走了出来。因此健身房解释称,男子当时是无意的。

唐女士称,当时她当时一丝不挂的,因此不论对方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已经侵犯了其隐私权。而且事发后,她饭也吃不下、觉也睡不好,精神状态一直都很差,因此唐女士希望健身房能够承担责任,带她去看心理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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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健康房的意思是,他们已经在更衣室门口挂了“男性止步”的提示牌,要承担责任的是男子,与健康房没有直接关系。但他们也不会不管。只是唐女士的诉求,他们实在没有办法答应。因此需要进一步沟通,解决问题。

1、所谓隐私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个人信息的隐私、私人活动空间的隐私、身体的隐私等不受侵犯的权利。

强调一点,法律规定,公民均享有隐私权,也就是说,不论男女,均享有隐私权,且均受法律保护。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上述所指“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是指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警方之所以没有拘留男子,是因为其是低头刷手机,过失误入女更衣室,即其系过失的。

3、虽然男子是因为过失的,不构成违法,不会受到治安处罚,但并不代表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83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侵权人,承担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民事侵权责任。

换而言之,虽然男子是无意的,但其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唐女士的隐私权,并对唐女士精神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唐女士可以主张男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注意,司法实践中,侵犯他人隐私的精神方面赔偿,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4、健身房需要承担责任么?

从合同角度来说,唐女士在健身房支付了钱款并办理了会员卡,因此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规定,健身房需为唐女士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服务,如不能做到,就等同于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仅如此,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侵权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健身房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健身房可以采取包括派专人看守等方式,来避免侵权的发生,但如果没有做到,就代表健身房未能尽到充分、全面履行注意和提醒等义务,故需承担责任。

注意,该法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如因第三人侵权的,经营者可在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意思就是说,健身房需要先承担责任,但他可以在事后再向男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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