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沸沸扬扬的美国“禁止堕胎法案”,其内容是:允许密西西比州禁止女性在怀孕超过15周后堕胎,而不是完成禁止堕胎。同时,认定堕胎权并非美国宪法蕴含的公民权利,因此允许各州立法禁止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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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要设定一个时限是怀孕超过15周后呢。在自我科普之后,原来怀孕超过14周后就需要做引产治疗手术,如果超过28周,胎儿正常,再打胎则属于违反法律。除非患者有引产的指征,比如患者自身有疾病,不能够继续妊娠,或者胎儿有畸形,生产之后无法生存,或者有重大的缺陷,严重影响胎儿的生活质量等。而且要求是没有严重的全身性疾患、不是炎症的急性期、连续两次测量体温不超过37.5度才可以做引产手术。

科普知识:女性整个怀孕期分为三个阶段。包括早孕期,是指妊娠12周以内,中孕期是指妊娠12-28周,妊娠晚期是指妊娠28周一直到妊娠40周。中早孕期做的是人工流产,中孕期做的是中期引产,晚孕期一般是不可以再做引产,因晚孕期的胎儿已是成熟的人类,之后堕胎在法律上相当于杀害生命。

怀孕15周后堕胎的危害:怀孕15周后堕胎会导致出现炎症等症状。妊娠15周时的引产是通过口服药物引产的,这会导致子宫收缩并排出胎儿。引产胎儿后,还需要进行子宫刮除,以清除残留的胎盘和胎膜组织。在引产过程中可能出血、产道撕裂甚至羊水栓塞。因为引产后继发不孕可能是由炎症等原因引起的,下次怀孕的风险将大大增加,这些都是引产的风险。

也就是说,美国的“禁止堕胎法案”,其实也是在变相地在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简单的计算,15周也就是3个月余,105天。有长达105天的时间,应该有足够的时间,让孩子的母亲思考好做出决定是否留下生命了吧?

有人会说,堕胎是一个非常私人的问题,它涉及到生命何时开始的选择,以及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做出决定的权利。女性有全部自由选择的权利。即可以决定在任何时刻放弃孩子的生命,也应该包括拒绝堕胎的权利,所以我们应该尊重孩子母亲自己做出的决定。因此,绝大多数欧盟国家都保障女性进行人工流产的权利。据《世界报》报道,24.3%的欧盟国家允许女性堕胎的最后期限是妊娠10周,56%的国家允许妊娠不足12周的女性堕胎,10%的国家设定的限值是妊娠14周,瑞典是16周,英国(除北爱尔兰)和荷兰是24周。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堕胎的专门法律法规,但是已经有人将禁止堕胎的提案提交国家立法委,估计目前正在论证阶段。而我国生育率急降问题,或许会促使该提案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

如果我们也出台相关法案,并设立相应的援助机构。你觉得我国现处在低生育率的大环境下,女性是否应禁止堕胎呢?或者是,女性在妊娠多少周后应立法禁止堕胎呢?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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