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民间比较常见的借款合同凭证。出借人拿着借条就可以要求借贷人还款。但是,借条并非真实借贷关系的有效凭证,很多时候一些人为了掩饰违法行为以借条形式对非法债务合法化。辽宁辽阳市一女子拿着13万元的借条,追要10万元的欠款,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借条书写人家属说,该借条是胁迫情况下写的,实际上是六合彩赌债。

辽宁省辽阳女子纪某自述,2018年2月16日前,陈某会在辽阳市某园酒店干厨师期间,向纪某多次借款用于家里建房及生活支出。截止2018年2月16日,陈某会共欠款132000.00元。陈某会给纪某出具借条一份,陈某会弟弟陈某某为其提供了担保,并在借条上亲笔签字。之后,陈某会陆续还款32000.00元。陈某会于2021年2月不幸去世,尚欠借款100000.00元,纪某要求陈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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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却说:2018年2月16日大年初一早上6点多,纪某带着儿子和另外一个人到家中,纪某儿子拿刀跟陈某某的哥哥陈某会说“不给钱就砍死他”。当时正值大年初一我母亲有病所以没有报案。该笔欠款是陈某会玩六合彩的赌债,到我家将六合彩的单子拿出来了加一起一共132000.00元,是纪某拢的账,让陈某会还钱。陈某会承认了该笔赌债,当时纪某表示若是没有钱可以每月还点,然后纪某口述让陈某会本人写了一份欠条,之后要求我们哥四个有一个人签字,当时我写了一个别的名字,之后这几年陈某会一直在还款,一直到2021年过年初八陈某会生病死亡。

纪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100000.00元并自2021年6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2月16日,陈某会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陈某会从纪某手借人民币132000.00元,壹拾叁万贰仟元整。身份证号21AAAAAHHHHH58。陈某会。2018.2.16日。担保:陈永宏。身份证21BBBBCCCC1561X。陈某某系陈某会弟弟,借条中载明的“陈永宏”为陈某某书写,因陈某会死亡,纪某持有上述借条主张“陈永宏”承担担保责任并当庭变更为陈某某。

2018年2月13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陈某会陆续向“小白兔”微信转账44000.00元,纪某认可收到32000.00元。

纪某陈述借款及借条形成过程是:2014年、2015年左右,纪某老公公过生日想要一个厨师做菜,纪某经人介绍找到了某园厨师陈某会。半年后陈某会向纪某借钱供孩子上大学,纪某借了20000.00元。2015年陈某会向纪某借钱盖房子,纪某借了70000.00元。2016年陈某会向纪某借钱用于母亲治病及孩子,纪某借了40000.00元,陈某会将其中30000.00元用于买车,上税又跟纪某借了2000.00元。以上合计132000.00元。每笔借款均打借条、均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

法院认为,通过纪某的陈述,纪某与陈某会仅系消费者与厨师的关系,在借款未约定利息且陈某会没有偿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纪某仍能不断地向陈某会提供大额借款且仍不约定利息,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常理。其次,纪某陈述是做建材生意,家中有大额现金,但是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再次,结合借条出具时间为大年三十、出具地点为陈某会及陈某某家中、借条中的“陈永宏”系陈某某虚构,如果确如纪某所述“每笔借款都打条”,那么纪某持有此前陈某会向其出具的每张借条即可向陈某会主张还款,而在除夕当天去陈某某家中要求陈某会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亦不符合常理。因此,无法认定本案纪某与陈某会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对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某要求纪某返还陈某会已支付的六合彩钱,其并非适合的主张权利主体,也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纪某的诉讼请求。

纪某上诉称,纪某与陈某会不是消费者与厨师关系,也不是相识不久就发生大额借贷行为。事实上,因陈某会在位于中心路的某园酒店当厨师,纪某家住在该酒店附近,两人彼此相处很好,因家里老人过生日,求助陈某会帮忙做菜,陈某会帮忙后加深了双方的了解,此后纪某与陈某会经常接触。在陈某会提出孩子上学、母亲治病、家里盖房子,买车等事由借钱后,纪某出于感激及相互间的信任,才多次借钱给陈某会。

借款有资金来源,事实上纪某除了做建材生意外,家里还有两处网点的租金收入,每月还有养老金收入等。132000.00元的欠条形成的时间是大年三十,因陈某会躲避还债,纪某才与儿子在大年三十去陈某会家里催要欠款,因当时陈某会不能还款,为了防止欠条过期,及陈某会继续躲避还款,纪某才要求将原来的多笔欠条核算后重新书写一个总欠条,并要求陈某会提供担保。欠条形成后,陈某会有多笔转账还款行为,更能够证明欠款事实。

陈某某辩称,陈某会在辽阳某园酒店上班他是一名厨师,某园的老板以及服务员都能作证陈某会玩六合彩输钱跑了。纪某是六合彩黑庄找陈某会要钱,纪某到饭店向陈某会索要欠款,然后陈某会就跑了。纪某表示该欠款为陈某会家里盖房子用、供孩子上大学用,纪某说的与事实不符。我本人与纪某不认识。我当时在借条上签的是假名不是我的真名,我的身份证号是陈某会写的。

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纪某以案涉借条向陈某某主张承担本案的担保责任,并称该借条上所载明的款项并非出具借条时所发生的借款,而是之前多笔借款重新核算所形成。陈某某抗辩纪某所述借条上所载明的借款非正常民间借贷款项,另其在该借条担保处填写的是陈永宏而未签署自己名字。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欠条形成之前并非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而不予支持纪某对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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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3日,辽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纪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表面上双方说法都有道理,但是,法院对纪某借条上款项拒绝还是让人很意外。132000元的借款数额并不大,而且多次借款采用现金交易也是人之常情。陈某某辩称借条是大年初一在纪某孩子持刀威胁下所出,当天没报警。但是,事后陈某会还款44000元,也没有为这笔“赌债”报警。所以陈某某辩称的赌债证据并不充分。纪某没办法证实132000元借款资金来源,让法官怀疑其借款真实性。

同时,借条上担保人“陈永宏”的签名是个假名字,身份证号是陈某某的,这让这张借条存在可疑之处。虽然,出借人和借贷人关于借款事实的说法都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但是,主张权利的一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以民间借贷证据存疑否定了借贷关系的真实合法性。也就是说借条上,担保人假名字“陈永宏”和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造成借条法律效力待定。这究竟是纪某疏忽大意,还是确有玄机,只有当事人知道了。这起事件警示,民间借贷双方借条书写一定要准确,稍有差错可能造成借条法律效力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