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答|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其照片肖像是否构成侵权?

构成。

很多公司认为某位员工的形象气质符合公司的文化或与某些公司营运的项目相符,便会用员工的形象为公司以及项目宣传造势,取得更好的商业效果。

关于员工肖像权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冲突。劳动者在职期间,为用人单位拍摄相关宣传照片,视为以行动表示同意用人单位使用其肖像;劳动者离职后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停止继续使用其肖像,用人单位不得再继续使用。即便劳动者在离职后未明确表示用人单位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能继续使用。倘若需要继续使用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在过往,即《民法典》尚未生效之前,倘若公司使用员工的形象未用于商业目的,这是可以的。譬如用于公司内部刊物的制作,该刊物仅用于内部宣传且刊物不具有商业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然而《民法典》生效之后,上述情形便发生了变化,《民法典》删除了侵害自然人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这使得肖像权的保障范围得到了延伸。虽然《民法典》规定了例外的情况,但并没有将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宣传作为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由此可见,部分用人单位在合规的路上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实践中一些主播公司,在主播离职后未征得主播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主播的肖像用于宣传扩大影响力,这同样会涉嫌侵权。

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需要使用员工肖像权的时候应当书面征得其同意,并对肖像权的继续使用作出明确约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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