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抢了我的女朋友,我只是想教训一下他而已!没想过会导致他死亡的!”黑龙江七台河,男子周某是名汽车维修工人,在技校读书时,周某还学习了摩托车维修技术。某天,周某带着女友参加朋友聚会时,认识了男子许某。可不曾想,两三个月后,女友突然向其提出分手。

周某再三追问下,才得知女友认识许某那天时,二人就加了好友。后来二人还经常一起相约外出吃饭、喝酒。尽管周某曾多次试图挽留这段感情,但奈何女友态度坚决。最终二人还是以分手收场。

二人分手后,周某对许某心生怨恨,其始终认为是许某破坏了其与女友的感情,并抢走了其女友。周某在得知许某与其前女友,确定恋爱关系后,决定要报复许某。

事发当天凌晨,周某酒后带着工具来到许某家楼下,趁四周无人时,破坏了许某摩托车的刹车线后,离开现场。天亮起床后,许某像往常一样,遂开摩托车去上班时,发生意外身亡。

事发后,细心的交警因发现案发现场,许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任何刹车的痕迹,遂产生了怀疑。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发现了周某的犯罪事实。

后经鉴定,许某是因为无法刹车,导致一时失控掉进水沟里身亡的。具体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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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周某的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呢?

1、周某认为其主观目的,只是想以此方式报复许某抢走其女朋友,其主观上并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恶意,因此应当以过失犯罪处罚。

周某的意思是说,其自信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结果却因其过于自信,而意外导致了许某死亡的。

周某还认为,即便不能认定其系过失犯罪,也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其主观故意没有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2、检方认为,从主观故意来看,周某是想通过破坏摩托车刹车线的方式,报复许某的。从客观上来看,周某作为一名学过摩托车维修技术的专业人员,其明知道破坏摩托车刹车线,可能会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发生意外并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但其却仍然为之。即代表其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

根据刑法需要主客观相一致定罪的原则,因此本案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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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法院认为周某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经查,涉案摩托车的车主是许某堂哥的,且拥有摩托车钥匙的人有五人以上,平时经常使用该摩托车的,也不仅仅是许某一人。即代表周某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的。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周某的行为,应当评价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或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虽然,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与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的处罚,是一样的。但法律讲究的是以罪行法定为原则。更重要的是,由于后者的行为人主观恶意较深于前者,因此在确定基准量刑时,是会有一定区别的。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周某口口声声说许某抢走了其女朋友,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并不属于一种过错,除非周某与女友已经领证结婚,且系婚内出轨。换而言之,本案并不会认定许某具有过错,而对周某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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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周某具有坦白和赔偿并获得家属谅解的情节,还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无期徒刑。

最后,本案的发生告诫我们,无论任何原因,都务必要理智看待感情问题,毕竟强扭的瓜不甜!更何况,一段感情并不代表什么,或许下一站才是更适合自己的!

总而言之,切勿因一时糊涂,而做出令自己悔恨终生的行为!

那么大家认为周某的行为,该怎么评价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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