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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天工作八小时,工作中难免要去洗手间。很少有用人单位会对上厕所的时间、次数作出规定。也很少有劳动者因为上厕所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但是今天的案例恰恰就是因为上厕所引起的劳动纠纷。

案例简述

王某入职某公司工作7年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司特别任务室(职能类似于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工作。王某在而后经历了一次肛肠手术。从手术伤口愈合后的几个月,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越来越长,在当年9月份统计的10天内,王某除去休息日,平均每天去2-3次厕所。每次停留时间长达47分钟至196分钟。每日在厕所停留时间平均也在4个小时以上,最长达到5个半小时。

公司在与王某沟通其长时间停留厕所的事宜,并做了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的书面同意下,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二篇《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第一部分“就业规则”第79条第1款第(3)项“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决定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王某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岗位。仲裁委认为公司违法解雇,裁决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公司已经于通知日解除与被告王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裁定:这样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显然不合理,一审、二审判得对,应当维持。

裁判主旨和适用法律解读

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该企业《员工手册》第44条第3款规定“职工因工作以外事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在岗的,视为离岗。”第45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专心于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因私外出、因私会见等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岗位(下称“因私离岗”)”。

对于上卫生间的行为是否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从常理上来讲,正常的即去即回的上卫生间的行为不属于因私离岗。然而,长期长时间停留厕所的行为是否属于因私离岗则应具体分析。本案中王某日均四小时以上,其中有两日达到五小时30分钟左右。已经脱离了正常上厕所的范围。且王某无法举证其长时间停留厕所跟其肛肠手术之间的存在必然联系。因此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认定其属于因私离岗,并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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