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合肥买房参谋吴哥,211大学毕业, 十余年房产经验,熟悉合肥买房政策、区域规划与学区,成功指导数千名购房者在合肥高效安心置业。
以下为“合肥买房参谋”微信公众号粉丝问答精选提问分享。

合肥买房参谋公众号粉丝提问:

最近听说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了?不知道真假?求核实。

合肥买房参谋回答:

就在今天,合肥出台了公积金额度提高政策,家庭首次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到65万元。

并出台了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不超过20年,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

利好分析与如何达到最高额度:

1、提高公积金额度,有利于降低购房者负担。按照30年贷款计算,公积金额度提高10万元,可以节省贷款利息3.72万元;

2、利好房龄较老二手房销售,尤其是部分的学区较好的二手房。之前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

随着时间发展,合肥越来越多的二手房房龄在增加!之前有些二手房房龄较老,公积金贷款只能贷款十多年,导致组合贷款的年限也缩短了。

现在提高了年限,这样有些房龄不到20年的,依然可以贷款30年贷款。假如房龄超过20年,房龄为25年的,依然可以贷款15年,这样贷款压力较小。

由于学区好的房龄一般都比较老,例如庐阳区市区,蜀山区,现在公积金额度提高了,年限增加了,首付一半情况下,理论上可以买总价110万的小户型学区房,可以采用纯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低,是非常划算的。

3、很多人如果公积金已经办理过的了,应该会按照之前的老政策执行。如果买了新房,很多新房需要等楼栋封顶才可以办理,那么很幸运,可以享受本次公积金政策调整红利。

4、在合肥的省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贷款年限,应该与合肥市本次出台政策同步,也会提高额度到55万,年限也会延长。

5、如何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达到最高额度?

提高最高额度,并不代表每个使用者自动可以达到最高额度使用标准,需要进一步提高公积金余额或缴纳年限才可以实现的。

合肥目前采取的是余额*缴纳年限系数方式。假如张三缴纳余额有2万了,缴纳时间两年以上,那么张三贷款额度最高是2万*系数20倍=40万。如果想现在想提高到个人55万最高额度,那么张三的公积金余额里面要达到2.75万元,才可以达到2.75万*20倍=55万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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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合肥公积金政策调整出台背景分析:

最近为了刺激房产市场消费,各个地市都出台了提高公积金额度提高的利好政策。
今年3月份,蚌埠、滁州等市便发文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幅10万元。以滁州市为例 ,借款人家庭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借款人家庭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调高幅度均为10万元。

今年5月份,六安、淮南、阜阳、亳州等市也纷纷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幅度为7-10万元。亳州市5月26日出台《加大对房地产业资金支持的若干措施》,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最高贷款额度由33万元提高至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最高贷款额度由43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安徽省6月份日前发出《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各地从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

《通知》内容显示,全省将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贷款需求,加大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稳妥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优质建筑企业的授信额度。

另外,《通知》明确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支持提高缴存职工首套首贷刚需自住房的购买能力,各地经批准,贷款额度可上调5—10万元。

所以合肥提高公积金额度,是大势所趋。

合肥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全文如下:

合金管办〔2022〕1号

各相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家庭刚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一、提高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家庭首次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到65万元。

二、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不超过20年,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5年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解读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1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解读

一、本次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出发点是什么?

为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2022年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支持刚性需求家庭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一是上浮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上浮至5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上浮至65万元。

二是调整二手房贷款有关年限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加房龄增加至最长不超过40年。

三、本次政策调整的上位法依据是什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2号)“支持提高缴存职工首套首贷刚需自住房的购买能力,各地经批准,贷款额度可上调5—10万元”规定,制定本次贷款调整政策。

四、本次政策调整的首次住房贷款是否仅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是。住房贷款既包括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也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本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是否只针对首次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是的。在合肥市正常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属于本次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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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是否变化?

没有变化。公积金贷款额度仍实行与职工还款能力和缴存余额双挂钩。贷款额度在不高于本次政策调整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a: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当前“还款能力系数”为0.5。

七、本次政策调整的住房套数是如何认定的?

由贷款承办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有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查结果作为认定标准:

(一)在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

(二)在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只有其他一套住房的按第二套房认定;

(三)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委的规定要求,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本次政策调整的住房贷款次数是如何认定的?

借款申请人承诺首套首次住房贷款后,核查其家庭在本地及异地(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该贷款信息计入申请人家庭住房贷款次数。

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实际住房贷款次数与公积金中心认定不一致的,如:贷款因特殊原因未实际产生的等情形,申请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首次住房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通过现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等)核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二)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通过现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等)核查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

(三)特殊情形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

1、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一方在婚前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次贷款认定;婚前双方均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作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2、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一方在婚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离异后非借款人且申请时本人名下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次贷款认定。

3、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离异后其中一方符合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次贷款认定。

4、不向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如何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查询个人贷款情况?

①在微信中查找“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

②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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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登录后显示缴存、贷款等基本情况

④点击“贷款信息”栏“查看详情”显示详细贷款情况

十、二手房房屋年限如何认定?

二手房房屋年限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竣工日期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档案记载竣工日期为计算标准,两者不一致的以日期较早的为计算标准。

十一、本次政策调整具体执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2年6月11日起开始执行。

十二、以前政策与本政策解答不一致的,是否以本政策解答为准?

是的,以前政策与本政策解答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解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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