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女子与其打工餐厅的老板,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遂伙同老板及其朋友教训女子的丈夫。随后女子带路,老板及其朋友以问路为由,将丈夫骗上车后,殴打致丈夫死亡。事后女子与其父亲掩埋尸体。案发后,家属认为女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女子却认为其系非法拘禁罪。但法院最有不同的意见。

(案例来源:山东临沂中院)

女子徐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后,在村里开了一间小卖部。虽然收入不多,但勉强还是能够维持生活的。可二人结婚后,一直不甘平凡,想要外出发展的徐某,因多次提出要外出打工被拒绝后,对丈夫心生不满,并多次与其发生争吵,导致二人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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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徐某毅然决定一个人外出务工,而丈夫则坚持在村里经营着小卖部。徐某在餐厅打工期间,认识其老板胡某,并与其发展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后,向其诉说自己婚后被丈夫欺负的往事。胡某听后决定找人一起去教训一下李某,徐某同意,并声称到时候,就为他们带路。

胡某找来几个朋友,并准备好剔骨刀、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后,由徐某带路,驾驶一辆吉普车来到丈夫经营的小卖部附近。随后胡某等人以问路为由,将李某从店内骗出,并强行带至吉普车上,将李某双手捆住、嘴堵住,并多次对李某进行殴打。

随后胡某将李某装入麻袋,交给徐某处理。徐某发现李某已经死亡后,喊来父亲,一起将李某拉到一河岸边处掩埋。

案发后,胡某等人被检察院另案处理,追究刑事责任。而徐某则因为本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李某家属认为,徐某与他人预谋实施犯罪,虽然其主观上没有追求李某死亡的结果,但事实上其行为已经造成了李某死亡。因此家属向法院表达了其一方的观点,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徐某的法律责任。

徐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徐某的初衷只是想将李某骗上车后,限制其人身自由。其并没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因此其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思是说,徐某只是让胡某等人将李某骗上车后,不让其离开,以此方式教训一下李某,因此其只对其参与非法拘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即胡某等人对李某做出伤害致死的行为。与其无关。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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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徐某的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呢?

首先,根据本案案情以及胡某等人一致陈述,徐某对胡某等人欲对李某实施伤害行为,是知情的,但其却仍然为胡某等人带路。即代表徐某主观上存在伤害李某的故意。

其次,胡某等人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将李某从店内骗出并强行带上车后,一路上对其进行暴力殴打,客观上实施了伤害李某的行为,故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最后,徐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在庭审时却反悔。

《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为人在案件处于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且得到认可的,可减少5-25%以下基准量刑。

也就是说,由于最终徐某没有被认定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所以其错失了可减少5-25%以下基准量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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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故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一审宣判后,徐某不服,遂以“只想教训一下李某,李某的死亡结果超预期”为由,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同彼案犯的供述以及证人等人的证言,徐某组织多人“教训”丈夫李某后,胡某等人将捆绑着的李某交付徐某处理,其在确认丈夫已经死亡后,又与父亲一起掩埋尸体,该一系列行为能证实徐某对丈夫的死亡后果没有超出其预期。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最后,有必要提醒大家,如果夫妻之间的关系,确实已经到了无法调解的地步,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但任何一方都绝对不能通过任何非法的方式,去伤害对方,否则法律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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