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某学校的高二班主任单某,因涉嫌猥亵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在学校指认现场时,坠楼身亡。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据天目新闻报道称,单某的女儿小云讲述了事情经过。4月1日,单某经电话传唤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于当天晚上回到家中。

2日,民警在单某家中,向其出示了传唤证,将其带走接受调查,案由系涉嫌猥亵。3日,单某在一名民警、一名辅警的陪同下,回到学校指认现场时,于15时54分,在一幢教学楼,坠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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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某的死亡原因,据天目新闻报道称,办案民警回应“这是一个非正常死亡事件。”

据小云称,其有许多疑问,想知道真相,5月24日,其已在律师的陪同下,到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为由,进行刑事报案。5月30日,检察院也已口头答复称,已受理此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审查中。(案例来源:天目新闻)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很多:

1、小云质疑单某从家中被带走时,没有戴手铐,而在移交给刑警大队后,为什么又会戴上手铐了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也就是说,刑警大队当时对单某使用手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根据传唤证上写的案由是涉嫌猥亵,并将单某移交给刑警大队处置来看,单某的行为,大概率是已经涉嫌犯罪了,即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

注意,如最终认定构成此罪的,行为人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话,则需从重处罚。如有当众或聚众等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将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也就是说,由于本案单某已经死亡,因此公安机关不会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规定,为了查清案情真相,在指认现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佩戴并使用执法记录仪。

意思就是说,小云所述“当时在场的一名民警与一名辅警,一位表示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另一位则表示虽然佩戴执法记录仪但并没有打开。”如果属实的话,那么在程序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那么单某坠楼,在场2人需承担责任么?

从法律角度来说,单某有配合的执法的义务,且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其应当能够预见到跳楼会导致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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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公安机关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某因个人原因不配合执法,而导致自身伤亡的,那么公安机关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执法民警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单某坠楼身亡的,那么则可能会涉嫌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39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最终检察院对单某坠楼身亡立案侦查的话,根据法律规定,需在3个月内完成,并告知家属调查的结果。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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