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被告人与被害人两家东西相邻,且系亲戚关系。2002年7月下旬,两人为修路及小孩问题多次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被告人遂怀恨在心,萌生投毒之歹念。2002年7月25日晚9时许,被告人至自家水池边找来一支一次性注射器,从其家中柴房内的甲胺磷农药瓶中抽取半针筒甲胺磷农药,至被害人家门前丝瓜棚处,将甲胺磷农药打入丝瓜藤上所结的多条丝瓜中为毁灭罪证,被告人将一次性注射器扔入家中灶堂内烧毁。同月26日晚,被害人及其外孙女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农药的丝瓜后,均出现上吐下泻等甲胺磷的中毒症状。被害人被及时送往医院,因甲胺磷农药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早晨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死亡系高渗性昏迷及有机磷中毒共同作用的结果。

2、被告人辩解:

被害人在案发的起因上有过错,且被害人自身有病,其投放甲胺磷不能必然导致死亡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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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判决:

被告人因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而心怀不满,故意在被害人所种植的丝瓜中投放甲胺磷农药,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二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理由,经查,案发前,双方确实多次发生过口角,互相辱骂对方,双方均有过错,且被害人系一般过错,非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故对该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害人自身有病,其死亡原因并非被告人投放甲胺磷所必然导致的辩护理由,根据公安机关的分析意见,被害人高渗性昏迷的诱因是有机磷中毒所致,其死亡是高渗性昏迷及有机磷中毒共同作用的结果,没有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在前,就不会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