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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及对策

新冠肺炎疫情至今,若案件诉讼时效本已临近届满,因疫情突如其来,当事人在各种管控措施影响下,特别是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恰巧属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当事人,未能在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项,需结合权利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就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的中止、顺延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20年起至今,已陆续出台相关规定,主要发布有以下司法解释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法发〔20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法发〔2020〕20号)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并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虽然对于疫情带来的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存在不少争议,但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等地方司法机构出具的意见,基本明确肯定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当事人为新冠疫情确诊患者、密接、次密接、无症状感染者并采取了隔离措施/或者当事人因上海市或所在区县街道发布的防控措施(如管控、静默)等而被限制活动自由/或者因政府部门防疫原因导致保障行使诉讼权利的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停工停产(如公共交通的停运、邮政快递部门的停业、裁审机关的停止接待等)而使当事人客观上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风险,如无法充分提供受疫情影响的证据。在当事人提出时效中止或申请顺延诉讼期限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封控时街镇或居委通知、官方公众号关于封控情况的发布信息等。是否准许延期办理各项事务,由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为保证权利人的诉讼权利不受损害,建议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规避风险。部分上诉材料可通过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网上渠道递交等方式及时提交。对于确实有困难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及时从政府部门取得并应保留的证明材料,并且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即在当事人具备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时,或者能够和裁审机关直接联系时,积极主张诉讼权利,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上海启赋律师事务所 诉讼业务中心

2022年 月 日

附:部分相关问题上海高院的法律适用问答

1、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 (2020年版)

问题2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4疫情防控期间,案件上诉期如何计算?上诉材料如何递交?

答:上诉期届满时间在春节延长假期内的,可顺延至假期结束第一个工作日。春节假期结束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诉材料可通过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网上渠道递交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2、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

问题1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期限内?

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问题2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4疫情防控期间,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

答: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依法申请顺延期限。当事人确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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