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5月26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17岁男子程某酒后驾驶金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伴文某死亡。法院判决程某及其监护人、车主金某、相撞车辆车主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某日夜晚,程某酒后驾驶金某的摩托车,载着金某和文某驶上公路。行至某路口时,与路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随后,摩托车又与董先生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左后部相撞,造成文某死亡。文某父母将程某及其父母、金某、路先生、董先生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余万元。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但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路先生驾驶机动车时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与文某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其对文某死亡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程某已经17岁,应当知道其无驾驶机动车资格,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违反行驶速度规定未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与文某死亡后果也具有因果关系,其对文某死亡后果同样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顺义法院表示,鉴于程某事发时系未成年人,程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对儿子程某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金某作为摩托车实际所有人,应当知道程某无驾驶资格及饮酒却仍然让程某驾驶其机动车,其对文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某应当知道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仍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其上述违法行为虽然不是导致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与其死亡后果的发生及扩大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赔偿原则,对于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确定首先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有责、无责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次事故涉及多人受害,对于交强险限额法院予以酌情分配。对于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酌情由文某自行承担8%的责任,由路先生承担46%的赔偿责任,由金某承担23%的赔偿责任,由程某及其父母承担23%的赔偿责任。对于路先生应当负担的部分,因其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此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自行负担。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共计赔偿104万元,程某父母与金某各赔偿文某父母36万元。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