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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我们多数人在单位上班,单位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也不错,自入职后就一直在这家单位工作,一晃十几年过去了,有的在达到退休年龄了,有的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单位突然告知,年龄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与自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这样情况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天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分享这方面的常识以供参考。无论企业还是普通人,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进入合肥律师刘志汉的主页关注,向合肥律师刘志汉咨询。

★案件概况★

▼谭某某1952年12月出生,2008年3月开始就在某某砖厂偶尔打零工,直到2009年6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谭某某一直在砖厂工作,在2012年12月谭某某虽已达到退休年龄,砖厂也没有提出终止与谭某某劳动关系,2016年1月因谭某某身体的原因,砖厂不再继续聘用谭某某。

▼谭某某认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单位解聘他,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于是2016年4月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以超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谭某某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历经两年多时间,经过一审、二审,高级法院再审,最终才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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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疑问★

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解除关系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结果★

1、劳动仲裁裁决:不予受理;谭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谭某某的诉讼请求。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谭某某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请高级法院再审;

4、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渝民再226号

★实务分析★

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解除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实务中有的地方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就职,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延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却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有的地方以此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就职,就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关系即告终止,后续为劳务关系。

2、前述案例中,作为劳动者的谭某,认为砖厂明知他2012年12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提出终止与他劳动关系,表明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他也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仍系劳动关系。那么砖厂在2016年1月解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砖厂称,谭某于2012年12月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之后,谭某与砖厂关系是劳务关系,并非是原劳动关系的延续,谭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划重点,请记住!

重点提示:作为劳动者需要注意,

第一,在入职一家企业就职后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收集上班工作等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第二,在职期间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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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无论是上班一族还是单位管理者,觉得前述内容有帮助,请给予支持点赞,如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那就跟合肥律师刘志汉一起交流学习吧。

总之每一步走得正确,确保少走弯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与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