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住,别跑!你在我店里,到底投放了什么?”5月13日,湖南长沙,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谢女士经营着一家规模不大的小超市。事发当天,谢女士看见一名20多岁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在其店内东张西望,好像并不是想要买东西的样子。男子的举动,引起了谢女士的注意。

谢女士通过监控仔细观察过后发现,这名男子来超市根本不是买东西的,反而是来“送”东西的。原来这名男子是假装来购物,先将货架上的食品拿到购物篮中,然后再从购物篮中,拿出不明食品放回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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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谢女士一直通过监控观察着这名男子,所以当他做出有异常行为时,谢女士立即大喊对方“到底往货架上放了什么东西?”男子眼见自己的行为已败露,遂拨腿就跑。

男子逃离后,谢女士经仔细甄别,原来这名男子刚才是往超市上,偷偷放了过期香肠。这个时候,或许有网友,可能会感到疑惑了,这名男子意欲何为呢?

这是因为《食品安全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商家如若售价过期食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物价值超过1万元的,处货物价值5-10倍的罚款。

事后谢女士从同行处了解到,其他人店里也有类似情况,且通过监控发现是同一个人。目前,谢女士等人已经报警求助。(来源:豫视频)

真是让人防不胜防啊!假如谢女士不够细心,没有发现这名男子的行为,那接下来可能又是一起“打假”案,即男子或其同伙会在短时间内,来到谢女士的超市,找出已过期的香肠,然后向谢女士“索赔”。如若谢女士不妥协,他们就会以举报为由,威胁谢女士给钱。

诚然,如若是谢女士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处罚那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如若有人意图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通过“故意投放”方式,再以威胁为手段强行索取钱财的,实际上,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一般分为两种处罚方式,即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指敲诈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或两年内有三次敲诈行为的;前述规定以下的,处以行政处罚。

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敲诈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同时还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视为共同犯罪,将根据各行为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予以处罚。

那么视频中的男子及其同伙,该怎么处罚呢?

需要强调的是,敲诈勒索罪除了数额犯,同时还是行为犯,即分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四种犯罪状态,男子的行为是属于预备还是未遂呢?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欲达目的而不能的。具体而言,即行为人系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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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行为人预备的程度、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一般会比照犯罪既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那么男子的行为,到底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呢?这需要警方调查后,方能下最后定论。但私以为,男子这种行为,主观恶意较深、影响恶劣,因此法律必须严惩,方能起到警示作用!

那么大家认为,这名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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