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求你们,救救我儿子吧!”5月12日晚,陕西西安,今年32岁的杨先生开车载着妻子与6岁女儿、3岁儿子,到舅舅吃饭。饭后一家四口准备去取车回家经过一个桥洞时,杨先生的儿子突然踩空,掉进一个没有盖井盖的下水道里,虽然当时杨先生是手牵着儿子的。但由于事发突然,杨先生当时根本没有反应过来,所以儿子的手还是从其手中脱开。

随后杨先生通过手机手电筒功能查看到,儿子在井底嚎啕大哭,虽然看上去水不是很深,但关键水流很急,最后杨先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儿子被水冲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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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杨先生当时尝试过,让妻子拉着他的脚,他将身体伸进井内,去拉儿子的手,但无奈够不着,因为当时水太急,儿子已经被水冲到管道内了。

事后杨先生紧急拨打了119、110和120三种急救电话,并一直守在救援现场至5月14日下午。即杨先生的儿子已经失联40多小时了。

杨先生至今也没离开过,期盼能够出现奇迹时,第一时间见到儿子。

据杨先生的舅舅称,这附近下水道口的井盖子,晴天时会盖上,井盖大概有60cm宽,25cm长,井盖下方的洞呈漏斗形,深度有1.3米到1.5米左右。

目前,搜救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所在区有关部门正在全区范围内,对此类问题正在进行全面排查,避免同类型事故再次发生。(来源:极目新闻)

通过杨先生的描述来看,完全可以想象到当时他是有多么的无助、无奈。即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儿子被水冲走,自己却又无能为力。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谁要为这起事件负责呢?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公共场所包括下水道在内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者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杨先生所述,当时这个下水道是没有盖沙井盖的,不然也不会发生这起事件。也就是说,这个下水道的管理者,是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错的。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下水道管理者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损害,如监护人能够举证其已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一方的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杨先生能够举证其在这起事件中,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儿子发生意外完全是因为没有盖沙井盖而造成的,那么下水道的管理者则需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先生没有尽到注意等义务,也会减轻对方的部分责任。

实际上,现如今最着急的是,应当是先搜救孩子。至于谁来承担责任,那是以后的事情。相信赔偿多少钱,对于杨先生来说,不是最重要的,孩子安全才是他现在最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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