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的诊断不是假的,罚我5万元,我不服!”福建厦门,一患者家属找到主任医生徐某,给徐某说好话,希望徐某开个诊断证明,说患者“需要住院治疗”,徐某听完对方叙述后,没有犹豫,直接开具了一份诊断证明:“建议住院治疗”。

徐某是主任医生,找他看病的人络绎不绝,开完证明他就把这事忘了,继续接诊下一位患者,谁曾想到,这份诊断证明是一个大坑,让他惹上了一个大麻烦。

开住院治疗的患者叫林某,因阻挠司法机关执行职务,被法院作出了拘留处罚,但法院要带他走的时候,他对工作人员说,不能拘留他,因为他是癌症重症患者,即将住院治疗。

癌症重症患者?这可不是小事,法院的工作人员让林某把医院的诊断证明拿出来看看,林某家属便找到主任医生徐某,让他开具“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书。

法院看到徐某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后,并没有立刻放人,万一这诊断书是他找关系开的呢?这种可能性不小,于是法院在看到诊断证明书的当天,把林某带到另一家医院挂急诊号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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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接诊医生的诊断结果,和徐某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结论不一样,接诊医生表示,并未发现林某需住院治疗的症状。

事发后,法院认为徐某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法官执行职务”,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徐某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写了一份完全合法合格的诊断证明书,法院对其罚款5万元的处罚,使其的名誉和声誉受到严重的损害。

徐某的理由是,林某2012年到医院看病,就被确诊为食管恶性肿瘤(Ⅲ期鳞癌)患者,在这之后,每隔半年,他就要到肿瘤科住院治疗,次数多达19次,其中18次的主诊医师都是他。

徐某认为,他对林某的病情很了解,他开诊断书的行为没有错,并且在《致全国医师同行的公开信》的一封信中写道,“有谁能保证自己在写这种简单重复的诊断证明书时,100%是当面开具给患者本人的?”

徐某是一名医生,其行为受到执业医师法调整,《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对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本条写得很清楚,不管是医疗行为,还是预防、保健,医生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本案中,徐某有长达半年的时间没有见过林某,仅凭林某家属的要求,就开具了诊断证明书,不管从哪个角度看,都不妥当。

法院对徐某作出处罚后,徐某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徐某认为,他出具的这份诊断证明,不过是在以往历次亲自诊疗基础上的简单重复而已!

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了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徐某不服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是他的权利。注意,不仅徐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只要受到行政处罚的人,认为行政处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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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因诊断证明被处罚后,网友有下列三种不同意见:

观点一:恶性肿瘤就是癌,恶性肿瘤需要长期持续的治疗,这种和普通的病是不一样的。

该观点认为,从治疗的角度看,只要徐医生没有利用这点牟利,他就没有责任,不能因为一点小事情,就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观点二:看病救人不比其他,病人的病情时刻在变化,徐医生没见到病人就做出诊治意见,不仅轻率,而且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理应受到处罚 。

该观点认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现实生活中利用“假”诊断证明请病假的案例很多,林某的情况,不过是利用诊断证明请病假的升级版,这种情况必须要予以扼制。

观点三:法院把林某带到另一家医院的急诊住院急诊,专业不对口,应该让专业的肿瘤医生诊断。

该观点认为,肿瘤需专业医生治疗,急诊住院仅是急症,两者有天壤之别,不能以急诊的诊断结论推翻肿瘤医生的诊断结论。

对此,大家怎么看,医生没有看见病人,就开出诊断证明的情况,是否应当予以处罚?处罚多少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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