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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了6个拐卖妇女儿童的禽兽,请问看见它们先打一顿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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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关于人贩子是否适用死刑,已经有过很多讨论,其实刑法中是有死刑的,只不过需要“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并且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这就是说,如果不符合以上8种情形,刑期至高10年,短则5年,以朴素的情感来讲,太轻了。

现在的声音大概分为两派,

一派是要求以解救、找回被拐卖人口为主的轻罪派:他们认为重刑一方面会激怒犯罪分子,“迫使”它们选择更恶劣的方式“处理或处置”被拐卖人口,进而威胁到被拐卖人口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会让被拐卖人口价格上涨,理由是风险越高价格越高。

另一派是默认被拐卖人口已处于“死亡”状态,要求严惩犯罪分子的重刑派:在被拐卖人口未被找回的情况时,应该认为他们已“死亡”,以重罪惩治犯罪分子和买家。被拐卖人口能找回就最好,如果找不回来,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从两派的言论来看,找人和重刑,是两个矛盾的问题。要找人,就不能重刑;要重刑,就别想找人。

难道真的鱼与熊掌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