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朋友圈发文
羡慕别家公司工资按时发放
张女士和同事均被公司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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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经曝光
热度已迅速冲上了
4月21日的微博热搜榜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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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公司称
“拖欠工资属正常现象”
4月20日上午9时许
张女士发布了一条朋友圈:
“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
当天下午便被公司开除
张女士的同事
因评论了这条朋友圈
也被公司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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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发布的朋友圈截图
张女士展示的通报显示
公司认为其两人的言论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工资结清,予以开除
通报底部公司署名为
“康宁医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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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展示的通报
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该医养中心
曾拖欠员工一个月工资未发
领导刷到张女士的朋友圈
认为员工没有集体意识和凝聚力
“拖欠工资属于正常现象
作为一个员工不想工作
领导肯定不用你”
被开除员工回应
专业水平不达标质疑
4月22日下午
涉事公司李姓工作人员表示
通报中所写的
“朋友圈乱发,予以开除”
只是“找了个理由”
本意是为被开除者着想
被开除的员工处于试用期阶段
曾有过不服从公司管理的情况发生
且其中一名被开除员工
曾经给病人拿错药
并且静脉注射、抽血、插胃管
这些基础的专业知识
水平都没有达标
被开除员工则称
两人都有护士资格证
在医院工作多年
绝不认可公司
指其专业水平不达标的说法
网友:
拖欠工资已不合理,
还要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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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最新进展
针对此事
4月22日
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社局表示
已对此事立案调查
并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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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
河南睢县人民政府官网
发布了事件的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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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截图
企业是否有权因此
开除涉事员工?
涉嫌违反了哪些法律?
对此,北京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继泉律师分析称,上述用人单位如仅因员工发朋友圈而辞退员工,这一行为“涉嫌违法,因为两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劳动合同解除的行为”。用人单位如因员工专业水平问题辞退员工,则需要提供合同和员工不符合职业需求的证据。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月表示,企业无权以该原因开除这两名员工。本次事件中,员工表示羡慕别人家的公司按时发工资,言下之意是自家公司拖欠工资,如果事实成立,员工的言论没有不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自媒体发表不当言论对公司声誉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的,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没有做出相关规定,或者不能证明员工存在发表不当言论的情形,则很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师李静分析称,该企业做法除了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还涉嫌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李静表示,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公民可以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上正当分享自己的想法。该事件中,两名员工在朋友圈发表的言论没有影响到所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未给公司和其他劳动者造成利益损害,公司如此做法是涉嫌违法的。
被开除的两名员工
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就是拖欠工资的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嫌违法。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北京颖周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洪涛表示,员工遭非法开除后,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同时可以要求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经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仍不支付,可以要求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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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作中遇到
恶意拖欠工资怎么办?
郑洪涛律师表示,公司故意拖欠员工工资,这已经是违法在先,而员工只是在陈述客观事实,并未添油加醋或者恶意造谣,反而因此被开除同样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赔偿。
如遇到公司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同时,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只要有理有据,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就会得到支持。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央视网、法治日报、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