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河北省迁安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4月11日至4月17日,李某某(女,56岁,退休,迁安市永顺街道人)在无办学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在家开设辅导班,造成参加补习的多名学生及家长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在流调排查工作中,李某某故意隐瞒开办补习班情况,导致疫情隐匿传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李某某被迁安市公安局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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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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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