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解聘我们,看我不弄死你!”湖南郴州,蒋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也是业主委会的主任,经过漫长的招投标过程,终于将旧物业赶出了小区,迎来了新物业。

然而,旧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却不肯善罢甘休,这么好的饭碗没有了,能不讨个说法?于是他们趁夜深人静的机会,跑到蒋女士门口,猛踹房门,并让蒋女士开门。

当时蒋女士一个人在家,突然遇到这种情况,非常害怕,自然不敢开门,但从监控视频中,蒋女士认出了他们4人是旧物业的工作人员。

最开始,对方以蒋女士没有缴物业费为由,让蒋女士开门,蒋女士不开,他们就将房门拍得啪啪啪地响,偶尔还传来咚的一声巨响,是踹门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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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没完,他们敲了半天,见蒋女士仍旧不开门,直接放狠话说,你赶紧给我开门,敢解聘我们,看我不弄死你!

蒋女士真没缴物业费吗?蒋女士回复说,她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直有按时缴纳物业费,而且在这之前,她家门口和车子都曾被人泼粪,这根本不是缴没缴物业费的问题。

新物业表示,自己和旧物业谈得好好的,而且正在交接,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从法律上讲,4名男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无事生非,肆意追逐、打闹、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蒋女士是业主委员会主任,解聘物业一事中,她起了重要作用,4名男子深夜跑到蒋女士家门口大吵大闹,猛踢房门,是想报复她,但应当以寻衅滋事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蒋女士已经报警,按照法律规定,民警可以对4人作出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有网友表示,自己不好好干,被解雇后,还企图报复他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们留个案底。

刑法具有谦抑性,在其他法律能够规范和惩戒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使用刑法。

想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需要他们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程度。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从视频来看,4名男子的行为还没有达到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的程度,所以只能予以治安处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人说,4名男子突然被解聘,心理有点不平衡,再加上喝了酒,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实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此时他们的精神状态不好。

从法律上讲,只要不属于病理性醉酒或者系精神病人,喝得再多,也不影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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