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商丘一网友爆料称,自己发朋友圈“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同事评论“我也羡慕”竟被一起开除,在网络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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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的情绪被完全点燃,按时发工资难道不是最正常的要求吗?发发牢骚还被辞退,公司太目无法纪了!……

老曾今天不讨论应该不应该,我们从技术角度探讨一下行不行?

如果员工这样干,公司到底能不能辞退员工?

首先说结果。老曾认为:公司这样干,基本会被判定为违法解除,面临2N倍赔偿金。

也就是说,公司给员工送出了一个2N倍工资的大礼包。

为什么这么说呢?

这个“开除通报”,在劳动法领域,叫企业单方解除。

企业单方解除不给补偿金的情况,企业用的最多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前三款: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在实务中,“以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是最常见的方式。

从康宁医养中心的通报来看,没有提到法律上的解除依据,最有可能的就是采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解除。

且不说公司制度能否做出类似的详细规定:员工发朋友圈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我们假设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有类似相对明确的规定,且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是有效的,能以此为由解除吗?

老曾还是认为不行。因为无法评估是否造成恶劣影响。

员工发朋友圈羡慕按时发工资是一种非常正常的情绪表达,根本不可能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

我们再引申一下,如果公司明确规定:员工在朋友圈不得讨论公司薪酬制度、工资发放等相关问题,如有违法,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有这条规定,能辞退员工吗?

还是不行。

因为“员工发朋友圈项目羡慕按时发工资”这件事情,不足以严重到被企业辞退的程度。

企业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是可以进行明确和定义,但是应该合理,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

所以,从解除依据上,公司是站不住脚的。

那本事件中的员工是否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违法解除2N倍赔偿金?

从仅有的网络材料来看,我觉得如果提起劳动仲裁,基本很难被支持。

因为缺少一个最关键的证据:辞退证据。

不是有通报吗?

大家注意到,上面有公章吗?有任何能证明是公司开具的吗?

仲裁一开庭,公司可以说:我们没有辞退员工,我们是跟员工协商过,但是员工不同意离职。那个通报很可能是员工自己打印的。

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

这种情况下,员工还有可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有希望。因为企业不按时发工资,很可能存在拖欠工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此为由主动离职,并申请经济补偿金。

但是,对于如何认定“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可查阅老曾之前文章《主动离职也有补偿金,快告诉我方法》

另据网络最新消息,当地劳动保障部门4月21日下午已向涉事公司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4月28号16时前提交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纳情况,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赔偿,并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