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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北京市家中通过手机微信,向某微信群(群成员100余人)发送时长为1分13秒的暴力恐怖视频。同年8月5日23时许,周某某再次在家中通过其手机微信向该微信群和朋友朱某发送该视频。

法院认为,周某某通过网络发送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资料,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鉴于周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案件为4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反恐典型案例。近年来中国反恐怖形势平稳,社会持续安全稳定。取得这样的成绩,与我国持续加强反恐怖工作及反恐立法密切相关。作为每一名中国公民,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增强反恐意识,积极参与反恐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