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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0日8时许,司机张某驾驶102路公交车行驶至夏县新建北路红旗巷口时,发现刚上车的乘客王某革没有佩戴口罩,遂对其进行劝导,王某革不听劝导与司机发生争吵。行车途中,王某革将口罩拿在手中,多次摇晃、拉拽公交车的安全门、并通过安全门空隙对司机进行撕扯、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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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让车内乘客帮忙报警,周围群众也进行劝阻,王某革威胁乘客不准报警,继续辱骂张某,还将公交车内的收音机踢坏,公交车在十字路口左转弯时,王某革突然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并准备拔车钥匙,还用消毒水壶砸公交车司机。张某出于对乘客安全的考虑,将公交车停靠在交警岗亭门口,闻讯赶来的两名公安交警当场将王某革制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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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3日下午3时,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革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本院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佩戴口罩是疫情防控的需要,每个公民都有积极配合的义务。被告人王某革不能正确对待司乘人员对其的劝导,在公交车行驶中对驾驶人员进行辱骂、拉拽、殴打,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王某革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呼吁广大市民应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切勿耍个性,进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导致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