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你们凭什么不承认?”北京海淀,老人刘某一生未婚也无子女,年纪大些后,一直是保姆照顾她生活起居,于是她在97岁的时候,在日记里写道,我过世后,送一部分钱给保姆,也算是全了两人多年来相伴之情。

然而,刘某过世后,她的12个兄弟姐妹以及兄弟姐妹的子女,便把她180万元存款和利息分走了,一分钱没给保姆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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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气愤不过,就一纸诉状,将他们12人告上法庭。保姆表示:平日里你们都不来看望一下刘某,现在刘某走了,日记本上白纸黑字写着,要留一部分钱给我,你们凭什么不按照遗嘱执行?

法庭上,12人虽然认可该日记是刘某亲笔所写,但是,他们认为写在日记上的文字不算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应当驳回保姆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刘某日记里写的内容,是否属于遗嘱,是否应当分一部分给保姆?第二,继承遗产的多是刘某兄弟姐妹的子女,他们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

本案的原告、被告都不否认日记的真实性,保姆提出,日记里的内容属于刘某真实意思表示,对方也没有异议。但本案是遗嘱纠纷,法律对自书遗嘱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必须要符合两个形式要件,才有效。

1、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打印;

2、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法院认为,刘某在日记本上,写了要分一部分遗产给保姆后,没有签名,也没有注明年、月、日,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保姆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遂驳回了保姆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像刘某这样一生未婚也无子女,也没有立遗嘱的,过世之后,兄弟姐妹有继承权。

但是,她的兄弟姐妹过世了,应该由谁继承呢?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由此可见,刘某兄弟姐妹先于其过世的,他们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虽然不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可以继承,但他们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从法律上讲,刘某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权继承刘某的遗产,但从道德上讲,老人在世时,不常常去看望,过世后却去争夺遗产,终归不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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