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第四章

于伏海律师

第二分编的标题是《所有权》,第四章的标题是《一般规定》,“一般规定”指的是适用于“所有权”这项物权的通用性规定、指导性规定。我们先看具体法条:

民法典

第二编,物权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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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一共六条,逐条为大家解读一下:

一,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条是对所有权作出的法律解释。

1,所有权的权利人就是所有权人,。

2,动产或者不动产是所有权的权利标的。

3,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动产或者不动产就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4,如果一个物的权利人是所有权人,那他对这个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全部四项权利。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占有房屋、可以使用房屋、可以出租房屋获得收益、也可以出售房屋。国有土地上的单元房,所有权人不能拆除房屋,如果是独栋别墅或者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还可以拆除房屋。

5,如果一个物的权利人不能对这个物完全享有上述四项权利,那他就不是所有权人,比如物权人对物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不能处分,那他就不是所有权人;如果物权人对物只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能收益和处分,那他也不是所有权人;如果物权人对物只有使用权,那他也不是所有权人。

二,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解读:所有权人对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四项权利是所有权的天然权利,法律只是对其加以确立。所有权人除了这四项天然的物权之外,还可以在标的物上设立物权:可以设立用益物权,也可以设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专门规定用益物权,第四分编专门规定担保物权,届时为大家解读。

三,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解读:本条是对“国有所有权”的规定。本编第五章对国家所有权有规定,届时为大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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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解读:本条共有四款。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本款规定了国家的征收权。

国家可以征收以下不动产:

(1)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房屋、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

(2)组织所有的房屋、组织所有的其他不动产;

(3)个人所有的房屋、个人所有的不动产。

但是,征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那就不能征收。

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违法征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后,国家取得所有权。

2,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款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或者征收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2)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3)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

(4)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非宅基地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5)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青苗补助费;

(6)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7)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8)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本款规定了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国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2)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本款是禁止性规定,触犯本条都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惩罚,除此外,如果补偿费被贪污等,权利人仍然有权要去国家继续履行作为征收者的各项义务。

五,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解读:本条是在耕地被非法征收或者占用的时代背景下作出的对耕地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征收耕地必须严格依据权限和程序,能不征收耕地就不要征收耕地,确保耕地能养活十四亿人口,否则,粮食如果依赖别国,后果不堪设想。

六,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国家的征用权。

1,征用的前提或者目的: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如果不是紧急需要,国家没有征用权。

2,征用的标的物:组织、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比如警察在大街步行巡逻时,遇到有人正在对他人实施抢劫行为,抢劫后就逃跑了,警察为了抓捕嫌疑人,可以立即叫停路上正在行使的汽车,亮出警察证件,告知其车辆暂时征用,车辆使用人有义务将车让给警察使用。

3,国家或者征用人征收组织、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征用完毕后,应当将被征用的物返还给被征用人。

(2)如果被征用的物毁损、灭失,国家或者征用人应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