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王永菲 冉学东 北京报道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牢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多省市陆续发布地方债务监管相关条例。
据不完全统计,近日,已有北京、福建、深圳、浙江、厦门、山西、宁夏、新疆、广东等多地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先后发布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政策。《华夏时报》记者梳理发现,债券项目实施穿透式监测以及专项债资金用途是多省强调的监管重点。
完善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
财政部北京监管局3月28日发文指出,搭建债务监管“四梁八柱”,推动完善债务预算管理监管、债务水平动态监测监管、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监管,加快推进债务监管职能转型。
地方债务发展不平衡,需要根据地方发展情况评估债务水平是否符合新发展阶段的现实需要。对债券使用是否有利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债券实效是否有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进行监管。
北京、深圳、山西等地区强调对债券项目实施穿透式监测,发挥监管实效。
3月30日,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发文指出,要求落实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工作要求,通过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库,对专项债券项目的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运营管理、专项收入缴库等情况实行穿透式监测,实现对专项债券项目“借、用、管、还”全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夯实专项债券管理基础,防范专项债券风险,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北京监管局指出,紧盯重大战略项目,推动债务监管建章立制。聚焦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战略项目,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优势,增加监管调研系统性与连贯性,推动重大战略项目尽早落地见效。按照财政部内控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内容、严格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流程,推动财政监管局债务监管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加强债务限额合规性监管与债券资金使用合规性监管。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是新《预算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开好前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前提与保障;严格落实债券资金使用负面清单制度。
此外财政部北京监管局还强调,北京建立以债务率为核心的债务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风险预警地区、风险提示地区的重点跟踪调研,防范债务风险;建立全口径债务监管框架。严格新增隐性债务风险动态监测监管,防范国有企业经营风险、PPP项目风险对财政风险的溢出与传导。
财政部广东监管局3月24日发文强调,对地方债务实施穿透监测,建立支出使用进度通报预警机制。依托信息化系统,对专项债券资金实施穿透式监测,实现“一竿子插到底”,逐个地区、逐个项目跟踪资金流转全过程,实时动态掌握项目建设状况、资金实际使用进度等情况,并要求层层压实各地各部门的主体责任。
财政部深圳监管局3月23日指出,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以及使用进行全周期、全方位、全过程、穿透式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重点围绕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方向、项目进度、资金支付和偿债来源等方面开展监管核查工作,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财政部地方监管局近期密集发文强调加强债务监管,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内蒙古银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海平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今年以来,稳增长压力上升,地方政府举债规模压降,且在各种冲击之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出现波动。地方财政既要妥善化解隐形债务,防控新的隐形债务产生,又要保民生、保支付、保运转;既要确保存量债务的兑付,又要管理新增专项债融资,提升投资效率;既要确保财政政策实施效果,又要防控财政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财政管理难度上升,地方政府债务监管难度上升。各地监管局积极贯彻财政部工作会及全国监管局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加强债务监管,创新监管方式。”
加强专项债券资金监管
对地方政府专项债的监管,是近日多省发布地方债务监管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提出监管办法。
3月31日,财政部宁夏监管局指出,将运用全面筛查、重点核实、督促整改、强化成果“四步走”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监管。
财政部北京监管局提出,紧盯债券资金使用方向。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建立债券项目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债券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财政部深圳监管局强调,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实施全流程、穿透式监测,提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水平,提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一竿子插到底”;对已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规范加强资金统筹调度,防止闲置浪费;推动“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带动扩大有效投资。
建立已分配专项债券额度二次分配动态调剂机制,对违规使用专项债券、拨付使用缓慢等管理问题较突出的地市,在分配专项债券额度时,扣减一定规模额度并单独列示;要探索设立专项债券专户管理,避免资金挤占挪用。
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在专项债审核、支出进度、资金使用以及偿债等多个环节进行监管,强调专项债的公益属性。
财政部新疆监管局要求健全完善“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专项债券绩效管理机制,并提出严格专项债券项目合规性审核和风险防控,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严禁用于财政部明令禁止和严禁支出的项目;在资金使用环节,严格把握公益性、资本性支出等要素,对资金使用是否投向负面清单进行核查。
杨海平指出,作为财政政策工具,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规模较大,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已经出现了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是部分项目自求平衡较难,一些专项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由于项目储备不足还有部分资金闲置。这些问题和风险隐患需要重视,需要通过强化监管加以解决。同时,需要通过监管提升专项债资金使用效率,形成实物工作量,在稳增长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