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女方与男方原系恋爱同居关系。恋爱同居关系结束后,男方经常性的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威胁、辱骂。某日,女方在某公司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女方称男方以公开双方的不雅照等手段威胁女方不能分手,否则让申请人身败名裂。此后,申请人到医院就医,门诊病历及测评结果报告载明:因长期受到前男友恐吓、骚扰,情绪低落、焦虑、紧张,测评结果为可能严重焦虑症状、可能严重抑郁等。经与男方电话沟通,其认可此前对女方有过激行为,警察已经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但认为双方产生矛盾是因为女方有错在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裁定:禁止男方对女方实施跟踪、威胁、骚扰、谩骂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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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系恋爱同居关系,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及法院的调查,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经常性地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威胁、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