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因和前男友宫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到宫某承包的某大学第二体育馆歌舞厅欲收取当日的营业款。遭到拒绝后,张某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某大学第二体育馆内有炸弹,造成公安机关出动多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并疏散某大学第二体育馆内群众200余人。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市第一中级人民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编造爆炸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张某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链接: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