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起贷款后离婚了,一方还可以重新贷款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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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也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时确定承担的比例。一般来说,如果是房屋贷款的话,通常是由获得房屋一方承担离婚时房屋尚余的贷款。

根据您的问题描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的款,在离婚时应当对贷款的承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在离婚后,如果您需要从银行获得其他贷款,则需要由您本人前往银行进行咨询,不同的银行判断是否发放贷款的考虑因素有所不同。例如有的银行会考虑您的偿债能力,您名下目前是否还有其他贷款,您名下是否有可供抵押的财产等等,建议您去意向贷款的银行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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