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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法律咨询】咨询人:张先生

【案情了解】

张先生某和李先生在滑雪场滑雪时发生接触后摔倒,双方都受了伤。张先生全身多处骨折。

张先生认为:李先生从雪道高速下滑,因未能控制速度和方向,从后侧撞到他,致使他倒地受伤。沟通协商时滑雪场认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现三方僵持。咨询我:谁来对他的伤害负责?滑雪场有没有责任?

回复如下: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案中,按照滑雪运动“后方避让前方”的原则,李先生未及时减速避让位于前方的张先生,对造成张先生损害的结果存在过错;另外,滑雪经营者应积极通过安全事项告知、场地巡逻疏导等措施保障滑雪者安全,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是不是张先生一定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侵权主体主张到100%全额比例的赔偿呢?也不一定,要看张先生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咨询时,律师提供的具体法律意见及下一步的建议,暂不细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