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购车款,没有不当得利!”河北邢台,女子网上转账操作失误后,误把20万转到一经营二手车生意的男子帐上,男子陆续退还12万后,便不再归还,并将女子拉黑。女子告上法庭后,男子却说这是女子的购车款,最后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河北邢台中院)

曹女士在网上准备给朋友转账时,因操作不慎,误将20万元转到一个曾经与其有过二手车交易记录的张先生账上。

曹女士发现失误后,随即找到以前二手车买卖交易合同,从中找到张先生的联系方式,并与其取得联系。张先生确认过后,承认确实收到曹女士的20万,并陆续返还了12万元给曹女士。

当时曹女士留了个心眼,将二人的通话记录,进行了录音。事实上,曹女士的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张先生在还了12万后,便将曹女士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并不再返还剩余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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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女士多次到店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曹女士提交了20万元的转账记录、张先生原路返还8万的转账记录以及当时张先生承认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

曹女士的诉求是:

1、判令张先生返还不当得利80000元及利息10946.6刚7元。

2、诉讼费用由张先生承担。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

意思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占有他人钱财的,从法律上讲,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应当返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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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张先生却矢口否认,并坚称这20万元是曹女士的购车款。但却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注意,民事诉讼实行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如不能举证自己主张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曹女士的主张有证据可以证明,然而张先生仅凭一面之词。结果很明显,张先生因不能举证其主张,被法院判定为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7元。

强调一下,由于双方之前没有约定利息这一事项,因此曹女士主张要求张先生支付利息的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一审败诉后,张先生明白了一个道理,就是想不退钱,就需要找出占有这8万元的法律依据。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开始找与客户的合同、流水记录,意图找到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这8万元,是他“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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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好证据后,张先生开始上诉。这一次张先生是有备而来的。他提交几份证据:

首先,张先生说曹女士的20万转账,是源于高先生购买一辆价值586250元兰德酷路轿车的合同。

其次,高先生与曹女士是合作伙伴关系,曹女士转账20万元,实际上是代高先生支付的尾款。

最后,张先生提交了高先生给他转账226250元的银行交易记录,以及高先生转账给张先生妻子16万元的交易记录,而且记录上都备注了用处为“购买汽车兰德酷路”。

粗看之下,好像没有问题,这三笔钱加起来,确实可以对应高先生那份价值586250元的购车合同的款项。

然而还是那句话,法院是讲证据的地方。张先生上诉时,举证了曹女士这20万转账,是代替高先生支付的购车款。那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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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说,曹女士为什么要帮高先生转这20万?张先生说曹女士是高先生的合作伙伴,怎么证明二人是合作伙伴?曹女士现在说不认识这个人,而张先生又不能举证这一点。结果很明显,张先生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张先生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曹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转款20万元系买卖关系。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张先生承担。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该得的钱,就应当返还给他人,这个道理,小学生都懂。为什么做二手车生意的张先生就不懂呢?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对于诚信两个字的漠视呢?这一点张先生应当反思!不然这二手车买卖,很难做长久!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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