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好能够让人感觉到快乐和满足,当基本欲望满足后有更高层次的快乐需求本无可厚非,可如果给他人带来伤害是不是就该负责任呢?

案例:上海的宁宁网上认识了一名黄先生,两人因为比较投缘,在网上认识一段时间后,很快就确立了关系,彼此之间很聊的来,只是有个习惯,让外人看来让人觉得奇怪,男子在网上称呼女方为“狗狗”,女子也不反感,好像还很享受的样子。两人恋爱不久就发生了关系,女子发现黄先生在与自己发生关系时有一些超乎常人的行为,开始还是很好奇,后来导致女子身体因为黄先生的虐待行为受到了伤害,每次黄先生都用皮鞭打自己屁股,导致留下疤痕,长此以往,宁宁患上了重度抑郁症,自己无法承受精神打击之痛,提出分手,并将黄先生告上法庭,索要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5万余元。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董女士的诉求。解释为他们之间的行为,虽然不提倡,但也不违法,法律上也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并且也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无法界定抑郁症与特殊癖好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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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理明法:1、男女恋爱自由,结婚自由,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法律就不禁止,但是社会公共道德层面要求就更高一些。社会舆论的评价就不一样多的多,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2、虐待行为和家庭暴力应该有明确的界限和区别,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法律上规定可以由受害方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对于虐待行为造成身体伤害的轻者应该赔偿损失,重者应当接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可是对于自己愿意接受的自我受虐行为属于个人认可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法律不加干涉。

3、本案中的涉及的虐待行为应该认定为狭义的SM,是一种将性快感与痛感联系在一起的性活动,即通过痛感获得性快感的性活动。其中的疼痛既包括肉体痛苦(如鞭打导致的痛感),又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如羞辱、支配所导致的痛苦感觉)。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长期性、持续性、暴力程度大达到情节恶劣,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