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的话题上了热搜。2017年颜某在KTV认识2002年生的甘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直至2020年10月结束。在此期间颜某向甘某转账10多万,妻子卢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甘某返还。最终上海法院一审及二审均驳回了妻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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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妻子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丈夫给付的财产”的案子也经常有报道,基本上结果都是妻子胜诉,第三者一无所获,丈夫白嫖。

这次的案子为什么妻子的起诉被驳回?是因为第三者是个未成年人,还是另有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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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方情人期间的10多万转账的问题,丈夫颜某和情人甘某分别是这样答辩的:

颜某称没给过甘某生活费,都是给她买东西,小额转账是无偿送的,大额则是给她开店用。

甘某表示,颜某给的钱是他们共同开销的资金,包括开房、吃饭、付房租等,她也向颜某转过钱,颜某曾于2020年8月给她转账50000元,要求保持情人关系,她没有同意就还给了颜某。

可见,这个案子的案情和以前报道的一些案情有一点不同,以往报道的案例中明里暗里的丈夫一方往往是配合原配的,提供书面证据并在法庭审理中陈述案情时作对妻子有利的陈述,而这个案子中丈夫明显是不配合妻子的。

目前没看到详细卷宗,杨律师看了一下报道的案情,觉得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1、法院认定“颜某以有妇之夫的身份在甘某未成年的情况下,与其保持三年情人关系,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

这一点其实没什么特别,不管甘某是否成年这个丈夫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而且也是违法的,不同的是如果甘某年龄再小一些,这丈夫就得构成犯罪了。
但是就本案妻子起诉的争议焦点而言,丈夫主观上有过错其实是没有争议的,甘某是否有主观过错才是一个重要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没看描述,不知道到甘某在与男子形成情人关系期间,是否知道男子是已婚的?
我个人认为,这类案子中这一点对结果的影响应该是最重要的。
2、法院认定“颜某与甘某之间互有经济往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颜某就案涉金额有赠与意思。”

这一点我觉得想查明丈夫是否有赠与的事实,甘某是否有受赠而非法得利的事实也不难,比一下双方互有经济往来的数额差就知道了,如果差额比较大,而甘某又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解释,那不是非法赠与是什么?
3、这个案子和很多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的案子不同之处还有一点,丈夫在诉讼问题上并不配合妻子,不知道这一点对最终法院的判决是否也产生一定影响。

4、从目前司法实践和法理上讲,其实甘某是否成年应该和是否该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必然关系。

但是执法人员在实践中适用法律,尤其通过证据认定事实时是否主观上会受些影响,不好说。

不知道同样的案子和证据,如果这个情人是个成年人,是否会有不同?

5、有人提出来这种丈夫出去瞎搞,然后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财产的诉求也不该随便支持,否则实质上是助长了丈夫白嫖。

这种质疑也有一定合理性,我个人观点以前有些“被第三者”的案子法院仍支持返还是不对的,在第三者被蒙骗与男方交往接受钱财的情况下,“被第三者”一方是没有过错的,真要惩罚有过错的丈夫,应该是妻子离婚通过向丈夫索赔的方式对其进行制裁。

所以,在处理这种案子时,应该重点审理第三者是否有过错。如果第三者对有配偶者已婚不知情就不判决返还,妻子不认可这个结果就去起诉离婚向丈夫索赔。如果第三者知情就判决返还并转为妻子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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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2017年—2020年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