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这是有违民意的

据媒体报道,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议案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这已是他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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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代表给出的理由是,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可让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温度,也可以极大地降低犯罪率,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这些理由,听起来有点道理,由刑罚改为行政处罚,可以极大地降低犯罪率,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只是,朱代表有没有想过,多一起“醉驾”案件,就会多一份交通事故风险,就有可能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多一份危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有可能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多个人、多个家庭造成伤害。那么,这样的伤害是有利于社会和谐呢还是不利于社会和谐。因为一个人的贪酒,就给一个甚至多个家庭带来灾难,这样的人“入刑”,难道还冤枉吗?

很显然,这样的和谐,是以草换树、以土换金的和谐,是得不偿失的和谐。如果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方法,那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取消,改为行政处罚。如此,整个社会就会一盘散沙,就会毫无章法、毫无秩序、毫无规则。

需要朱代表注意的是,“醉驾入刑”并不是哪个人或哪个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提出的,也不是头脑发热、拍脑袋,而是在强烈的民意下才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而从实施的效果来看,也是非常明显的。据统计,自2011年醉驾首次写入刑法,至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升至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9%,危险驾驶罪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也许,朱代表作为一名律师,可能更多的是站在案件和当事人的角度看待问题,认为“醉驾”案件过多,已经占用了太多的司法资源,也会让很多人因为“醉驾入刑”而成为“罪犯”,失去被社会认可的机会。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者,也会因为有过一次“醉驾”,成为被社会“抛弃”的对象。

但是,朱代表有没有想过,如果取消“醉驾入刑”,近30万起的“醉驾”案件,将引发多少交通事故、给多少人、多少家庭带来伤害呢?会造成多少财产损失呢?更重要的是,“醉驾”都已经入刑了,要追究刑事责任了,还有那么多人顶风作案,还敢抱着侥幸心理“醉驾”。如果取消“醉驾入刑”了,那“醉驾”案件岂不是又要迅速增加。到时候,围绕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会快速增加,甚至远超“醉驾入刑”的案件。

至于朱代表提到的因为“醉驾”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当事人出来后会受到嫌弃的问题,一方面,这不能怪别人,是自己不敬畏法律所致。如果敬畏法律,就不该做出“醉驾”行为;另一方面,出狱后被嫌弃,那也是一种民意的反映,民众是用这样的方式希望每个人都不要犯罪。面对这样的结果,唯有自己做好,让社会重新认识自己,才是最佳选择,而不是乞求民众的同情。

分析判断一种决策的对与错、是与非,不能只看单方面的结果,而要看综合效果。“醉驾入刑”,单纯从司法资源的占用和犯罪案件的上升来看,确实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但是,如果综合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与产生的效果和效益来比,也就轻重顿分了。特别是“醉驾入刑”从民意的角度来看,更是完全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取消“醉驾入刑”,是有违民意的行为,会受到民众的强烈反对和不满的。

也正因为如此,朱代表的建议,只能作为一家之言,而不能作为代表建议。人大代表的建议,应当是代表人民,而不是代表自己。显然,朱代表有关取消“醉驾入刑”的建议,是很难具有代表性的,在人代会上提出,确实有点不太适合事宜。提交给两会的议案、建议等,应当更多地听取民意、代表民意,而不是自己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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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醉驾入刑”不能取消,不仅不能取消,还要加大处罚力度,从而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一旦到了每个人都能敬畏法律、敬畏“醉驾入刑”了,“醉驾”者也就会越来越少,最终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最终带来交通安全的大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