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答|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可以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社保改由 税务机构征缴后,许多劳动者知道 到了用人单位的 节省人力成本的 方式和方法提高了 维权 意识,这无形中增加了 劳动 争议的矛盾焦点 ,在 未足额缴纳社保方面的体现格外明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针对这一项的理解实践中的争议很多,因为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不缴纳、未足额缴纳、漏缴、未足月缴纳、未足项目缴纳等情形。

未足额缴纳属于未依法缴纳的一种情形,譬如未按劳动合同基数缴纳、未足月缴纳、未缴足项目等情形。

然而目前实践中达成共识的只有一种:倘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缴纳的,需要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点可以进一步的理解为,用人单位对不缴纳社保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解除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些地方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漏缴或缴纳基数存在差异属于对政策理解错误所导致的,而并非用人单位主观过错,故意违法。针对此等情况,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弥补空间。

倘若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是持续的一种状态,那么用人单位便存在主观过错,属于故意而为之。此时劳动者便可以适用该款规定。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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