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很多勤奋的人,也有很多不劳而获的人。

有的人在家啃老,还有的人家境不好,没有啃老的基础,就干起了偷东西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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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小摸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人人得而诛之。

抓小偷,小偷就会跑,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造成犯罪分子受伤甚至死亡。

如果犯罪分子受伤,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具体责任应该如何断定?南京一个小区就发生了一起小偷盗窃致伤的案件。

事件详情

2016年3月,南京某小区里来了个陌生面孔,该男子在几个楼的楼道下转悠了很多次,他正在踩点。但是,他却不是居住在这个小区的人,这个男子叫王强。

王强看到周围没有人,又看见角落里有一辆电瓶车,便迅速拿出了作案工具准备偷电瓶。

太不巧了!买菜回来的张小姐看到自家电瓶车旁边蹲了一个人,对方鬼鬼祟祟,不知道要做什么。

张小姐往前走了走,发现对方正在撬自己电瓶车的锁。

她向蹲着的人喊了一声,王强回过头看了一眼就推开张小姐跑了。“抓小偷”,“抓小偷”张小姐大叫起来,张小姐老公和隔壁邻居陈某和涂某都闻声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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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男人围追堵截,最后把小偷按倒在地,一起制服了小偷。

三个男人加起来的力气非常大,在王强被民警带走之后,发觉自己身体上腰腹部疼痛难忍.

疼了一天之后,王强要求就医,检查报告片子显示:王强左侧横突骨骨折。

他说自己的伤势是当时被对方几个人殴打所致,他们损害了自己的健康,应该支付治疗费用。但是抓他的四人觉得这简直是无稽之谈,拒绝任何赔偿。

于是,王强对四人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万元。

分析

王强的盗窃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这是第一层面。

尽管王强盗窃电瓶并未得手,但是依然属于盗窃未遂,如果盗窃的电动车的价值超过2000元的,就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依法盗窃罪。一般而言,电瓶的价值不超过2000元,这是为什么很多偷电瓶的人不构成犯罪的原因。

无论如何,王强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这就决定了任何人都可以阻止这种行为。张小姐及其老公作为车主可以阻止,张小姐的邻居也可以阻止,法律鼓励这种自救以及相互帮助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 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的关键是:四人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比如我们为了抓一个小偷,直接拿刀捅死他,这显然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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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三个男人的行为只是依法对王强进行控制的行为,并未使用任何的凶器和伤人工具,而后他们立即报警,这说明事后也没有对王强采取任何的暴力行为。既然如此,王强为什么会受伤呢?

抓小偷就是老鹰捉小鸡,谁的力气大,谁的动作敏捷,谁最终获得胜利。因此,在具体过程中,谁也无法预料对方是否受伤,王强的受伤属于一个意外,这是他自己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王强的诉讼请求,王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也被驳回。

启示

虽然电瓶价值并不高,但是经常偷,多次盗窃依然构成盗窃罪。凡是触犯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有受到刑罚的风险,更有自己受伤的风险。

任何人都不能从违法犯罪中获利!

总之,如果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后,受到不合理的处罚,那么慢慢地就没人来维护正义了。见义勇为应该被传承和倡导,社会治安和风气也会因此更加和谐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