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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男方与女方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3月起共同生活。2019年10月1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婚前购买了嘉兴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后结清该房屋按揭贷款。2019年1月,男方与农商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该房屋作为抵押财产。结婚后,女方提出将房屋公证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考虑到再婚不易,答应了女方的要求。2020年4月16日,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且约定该房产项下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然而,时隔一个多月,两人多次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女方称对自己的丈夫心灰意冷,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对于此事,从法律上如何评价呢?

刚哥说法
一、婚前财产归谁所有?

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属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为了避免以婚姻为名行分割他人财产之实,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能够独立,防止“宁可坐宝马车哭,也不坐自行车笑”的怪象频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某些动机不良的人,结婚不久就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通过短短的时间欺骗对方的感情,从而分割对方的巨额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长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婚后可以约定为双方所有吗?

本案中,男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子作出处分,包括将房子全部或部分赠与他人。依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男方与女方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与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因为男方同意给房产证加名,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领域,除了强行性法律规定外,当法律规定与当事人意思发生冲突时,一般采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来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三、女方是否可以平分这套房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等原则判决。 涉案房屋由男方婚前自行购买,各项税费均已全部付清。现房产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但这并非男方的本意,男方是在女方的“要求”下同意的。这里要充分考虑男方的实际难处,双方均是二婚,为了维系婚姻才答应女方的要求。女方在加名后一个多月即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对男方显然不公平。所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女方也不宜平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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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法院认为,虽然房产加名已经完成,并不当然意味着双方各半享有房屋权利,也无证据证明男方有将房屋50%份额赠与女方的明确意思表示,故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等因素,可酌定由男方享有80%的份额,女方享有20%的份额。对于此判决,网友褒贬不一。有人惊叹:45万百分之20也有69万了,拿证1个月69万这代价真大啊,婚姻到底给男方带来了什么?有人赞同:靠结婚离婚发财。这就是为什么男方会把房子看紧的原因。法院判得好,坚决支持。还有人质疑:我觉得法院这样判决,会导致很多女人效仿。对男人来说,就是一种巨大的伤害。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