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谁,也不能在人行道上骑车。”上海某法学院陈教授,生活朴素,日常代步工具就是一部自行车。某天,陈某因在人行道上骑车,被交警罚款30元。陈某不服,随后便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陈教授在骑着自行车去接孩子时,因道路阻断,他就借用人行道骑行了一段,直到路口约20米处,才下车推行。

执勤交警发现后,将陈教授拦下,并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陈教授处以罚款30元处罚。

但陈教授认为,其系因非机动车道被阻断,才迫不得已借用了一下人行道,因此并无不妥。但执勤交警并没有听陈教授的解释,而是直接告诉陈教授。如果对其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说罢便继续投入执勤工作当中。

这可把教法律的陈教授气坏了,陈教授深知法律救济途径除了行政复议外,还可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于是,陈教授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开庭审理时,交警认为交通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系实行分道通行。陈教授系教法律专业的,他更应当以身作则,遵纪守法。

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非机动车是可以在相邻的车道借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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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陈教授认为,虽然交通法规定应遵守“分道通行”,但他是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中,被中环路阻断了,基于此,他在不影响行人的情况下,是可以视现场实际情况,在人行道上骑行的。

对于陈教授的解释,交警队又提出,即便现场系非机动车道被其他原因而阻断,但是在向东50米处就有一条人行通道,可以通行,陈教授并没有选择从那通行,而且为了方便,而无视交通法规,抄近路通行,显然是违法行为,故对其处以罚款30元,并无不妥。

除此以外,陈教授选择抄近路也行,但是应当遵守交通法规,采取下车推行的方式通过这一段路程,否则就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对于交警队的说法,教法律的陈教授好像是预料之中的。因此他又辩解称,虽然他有借用人行道骑行的行为,但是行至路口约20米处,便已经是下车推行的,这段路被其他原因阻断,因此他骑行是具有合理性的。

争辩到此,交警队似乎觉得陈教授的辩解,有点道理。于是就退让一步称,交警队愿意撤回处罚决定,并返还陈教授30元。

可是,较真的陈教授据理力争,并不接受对方这种方式解决此事。并请求法庭继续审理此案。

最后,法院认为从现场视频来看,陈教授确实有在人行道上骑行的行为,但是陈教授借用人行道一段路后,便已经迅速下车推行,因此是合乎情理的,

因此交警对陈教授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对陈教授的处罚决定,并应当返还陈教授已缴纳的罚款30元。

本案引起了热议,有人说陈教授的收入应当不低,但他却为了30元,大动干戈,有点得理不饶人的架势。而且这场官司打了8个月,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实则不然,《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就是将权力关在笼子里,防止权力被某些人滥用。因此法律是允许并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途径,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质疑的。

本案陈教授的坚持,既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我认为,陈教授的据理力争,应当被尊重,而并非质疑。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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