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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长宁法庭审理了一起女方陈某某诉男方焦某某离婚案件,该案的特殊性在于此案件是一起起诉入赘女婿离婚案件,原告陈某某以被告焦某某经常殴打其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都向法官诉说自己的难处和对对方的不满。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在温情劝说双方和好无果的情况下,为保证案件的案结事了,也为保证双方当事人利益及考虑以往入赘女婿案件所产生的一些影响,遵循双方当事人意见,在征得焦某某同意离婚后,就焦某某提出的要求开展了全部实际工作。焦某某告知法庭,需要陈某某返还相应的彩礼金和首饰,同时就返还首饰需要进行真假鉴定,且需法院帮助自己将结婚所买的床上用品及个人物品从陈某某家取出带回。就焦某某提出的要求,本院对陈某某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

征得其同意后,承办法官带领书记员、司法警察一同前往陈某某家中将应返还焦某某的首饰全部取回,并与当事人一同前往上述首饰购买地对其真假鉴定(鉴定为真),满意解决了焦某某的顾虑。后又前往陈某某家中,将焦某某所要求的床上用品及个人物品全部取回交于焦某某。最终在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的前提下,陈某某当场履行返还焦某某彩礼金16440元,并返还金项链一条(含吊坠价值9900元)及金戒指一枚,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也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意愿。

入赘式离婚案件是现有案件实际审理中常见的离婚案件,此类案件有较大的分歧意见和矛盾。妥善、平稳的审结处理入赘式离婚案件,关乎辖区的稳定安宁,该类案件看似简单,实则每一步都需要承办人员用心亲力亲为,确保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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