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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无权说话

2022年1月13日,西安一名自称物业领导的男子,在小区核酸检测时,和一个住户发生口角,并大喊“租户在这里无权说话”。14日,西安高新区官方通报称,涉事男子李某系一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目前,已经责成该物业公司于1月20日前停止李某项目经理职务。管理部门也已将李某及其公司,分别纳入西安物业项目经理和物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我们为政府部门的及时高效处理点赞,但同时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租户真的没权说话吗”?

刚哥说法

一、租户与房东是平等的契约关系。

租户与房东之间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即双方约定由房东提供房屋给租户使用、收益,租户依约向房东支付租金。房东享有出租房屋的所有权,是物权人,而租户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们又将其称为用益物权。所谓租户,在合同意义上我们称之为“承租人”,而房东则称为“出租人”。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房东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后,就取得了房屋用益物权。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有义务保证其租赁物符合通常或者约定的用途,包含但不限于房屋主体的安全、室内装修装饰设施以及房屋应当具备的煤气、水、电、网络、电话等生活工作基本需求的配套。

二、物业为何会“怕业主”?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其本质在于业主通过支付一定费用来购买物业的服务,此时形成了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当然,业主行使权力更多的是通过业主的常设机构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来实施的。基于契约的规定,物业公司负有为业主尽职尽责服务的义务,也要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对物业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直接向其反馈意见,如果达到一定数量的业主对物业不满意,则可以通过业委会启动更换物业的程序。这恐怕是物业一般不愿意得罪业主的原因之一吧。

三、租户是否可以享有物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也就是说,业主可以为自己的房屋设定用益物权,由他人使用、收益。《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租户(承租人)在依约交付了租金和物业费等费用后,其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就取得了除处分权之外的绝大部分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是有条件地承继业主的部分权利。此时,物业的收入就有着租户的贡献,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物业公司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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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无论是业主还是租户,都是物业的衣食来源,物业的工作就是服务好物业的使用人,而不应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厚此薄彼,见到业主就烧香,见到租户就放枪,这样的做派和大地主黄世仁的管家穆仁智有什么区别呢?今天的租户,或许就是明天的业主,请善待并尊重所有的租户!关于此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