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因此对于拆迁户来说,提前了解下相关法律法规是十分重要的,今天笔者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征补条例》”)修正后的三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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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城区改建?须经被征收人同意

《征补条例》第八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以旧换新,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件好事,但凡事都要契合实际情况,如果旧城区房屋并无改建的必要,那么就没必要再进行施工。因此,《征补条例》的该项规定,无论是出于对被征收人意见的尊重,还是防止地方政府为面子工程大拆大建,都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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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房承租人有无补偿?须调查认定

《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我国现在除了常规的商品房、保障房外,也有大量因历史而遗留下来的公租房,公租房的承租人可以依法持续承租该房屋,从某种实质意义上来说,公租房承租人是一种资格的认定,虽然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但一旦该房屋被征收,如果承租人经过地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单位自管住宅公房所有权人的认定,确认符合房改政策,那么承租人也有权按照被征收人待遇获得补偿。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由拆迁户选择,不能内定

《征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虽然征地拆迁中,无论城市房屋还是农村房屋征收,法律原则都要求公平合理补偿,但补偿实质上是否公平合理,都离不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实际评估,因此拆迁户房屋价值几何,往往与估价结果、估价公司的选择密不可分。为了防止地方征收部门暗箱操作、非法操纵房地产估价,《征补条例》明确规定了估价机构的选定,原则上是拆迁户协商选定,如不能协商一致,则采取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