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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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直辖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并发布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2021年12月15日,最高检发布了《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

那么,刑事合规不起诉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的适用情况是怎样呢?

何律师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刑事合规”“合规建设”“合规整改”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了2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其中,有5份不起诉决定书是由于受票单位完成了合规建设,结合涉案人员(单位)的情节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此外,笔者还检索到了5起是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发布的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

在检索到的24份不起诉决定书当中,涉及江苏、浙江、湖北、河北等省份。其中,江苏地区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共有15件,占比62.5%,涉及盐城市建湖县、苏州市姑苏区、张家港市;浙江地区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共有6件,占比25%,涉及舟山市岱山县、宁波慈溪市;湖北地区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共有2件,占比约8.3%,由黄石大冶市检察机关承办;河北地区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有1件,占比约4.2%,涉及邯郸市永年区。

在检索到的24份不起诉决定书当中,涉案人员(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从5万多元至200多万元不等,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以下是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张家港保税区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张检四部刑不诉〔2021〕Z200号)

1.3.简要案情:张家港保税区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没有真实运输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7份,价税合计23167930元,税款合计2238479.9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立功情节,且案发以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主动申请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查,并经评估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任某某、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不诉〔2021〕55号)

2.3.简要案情:任某某以河北B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马某某经营的邯郸市永年区A紧固件厂虚开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990.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任某某、马某某在无实际交易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税款数额为50990.4元,税款已补缴,二人均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涉案的38602元违法所得已退缴至我院,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在办案中,承办人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实地走访企业,引导企业进行合规建设,调取企业近三年的纳税情况、听取企业职工意见,向河北省紧固件行业协会了解情况,得知涉案的邯郸市永年区A紧固件厂和河北B贸易有限公司均是诚信企业,为贯彻最高检关于六稳六保的意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充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执法理念,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该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3.1.案例三: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慈检刑不诉〔2021〕551号)

3.3.简要案情: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进项抵扣发票不足,由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岑某某他人,让宁波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用于该公司税款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37万余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单位实际经营人岑某某代表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二)被不起诉单位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悔罪态度较好;(三)被不起诉单位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完成合规整改。综上,根据被不起诉单位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合规整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慈溪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江苏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1〕1号)

4.3.简要案情:江苏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股东程某某共同计议决定,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缪某某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A公司的发票税款,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张,金额为34.72893万元,税额34.728938万元,税款已经完全申报抵扣。案发后赵某某、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出全部税款,认罪认罚,在本院督促下逐步完善企业刑事合规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有限公司不起诉。

5.1.案例五:苏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姑检刑不诉〔2020〕131号)

5.3.简要案情:苏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经营人通过他人介绍,从南京B商贸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金额达人民币831925元,其中税款达人民币120877.99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苏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在限期内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了刑事合规程序体系,经第三方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6.1.案例六:湖北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冶检刑不诉〔2021〕Z147号)

6.3.简要案情:湖北A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某为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接受三家纺织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价税合计5325504元,税额773791.16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湖北A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抵扣税款且根据最高检关于《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企业实施刑事合规监管三个月,现已合规监管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湖北A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7.1.案例七: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岱检刑不诉〔2021〕138号)

7.3.简要案情: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经他人介绍让浙江B物流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739500元,税额人民币308765.98元,以上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抵扣。案发后,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公司退清了抵扣的税款共计人民币308 765.98元,并开展合规整改、认罪认罚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清赃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州A土石方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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