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强拆是一种强制行为,拆迁户在强拆发生时很难对屋内财产进行取证,这就导致了拆迁户申请国家赔偿时缺乏关键证据,那没证据就不赔了吗?并不!蓝秦律师代理的一则惠州拆迁判例,虽然当事人陈某并无充分的财产证据,但经过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为当事人陈某争取到了赔偿,下面笔者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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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5年,陈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建设了涉案养殖场,之后办理了营业执照,一直合法经营。2019年5月,拆迁部门(镇政府)向陈某作出《通知》,以陈某养殖场涉嫌污染为由,限陈某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搬迁,否则将予以强拆,陈某认为自己的养殖场系依法建设、合法经营,遂并未搬迁。2019年6月,拆迁部门组织人员包围了陈某的养殖场,将涉案房屋全部强制拆除,陈某损失惨重。陈某不服,遂向蓝秦律师进行咨询,经过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我方遂接受了陈某的委托,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终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2019年9月,我方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程序,要求拆迁部门对养殖场建筑进行赔偿,并要求养殖场就强拆导致陈某屋内财产损失30万一并进行赔偿。一审法院以我方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我方对养殖场的屋内财产损失的主张,我方遂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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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原则上来讲,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虽然拆迁户是受害者,但也应当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据举证,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拆迁户超额主张赔偿款。

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就是以我方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我方对屋内财产的赔偿请求,但我方认为这并不合理,强拆事发突然,且强拆期间陈某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根本没办法对屋内财产进行拍照录像,一审法院片面苛责陈某的举证责任,却无视拆迁部门违法强拆的过错与起因,实属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就符合这种情况,陈某举证不能恰恰就是拆迁部门违法强拆导致的,此时举证责任应当移转,不能苛责陈某证“有”,而要由拆迁部门证“无”,只要我方主张的赔偿数额符合生活经验、生活常识,拆迁部门又不能证明这些财产未被强拆毁损,那么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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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因双方均无相应的证据,本院只能结合陈某养殖场生产经营流程、清点表以及违法强拆的过错,酌情确认镇政府应予赔偿陈某养殖场屋内财产损失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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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与拆迁部门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点往往就是拆迁补偿,如果拆迁户不愿意妥协退让,就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行为,违法强拆则是其中典型的一种,而强拆一旦发生,拆迁户就很难在强拆现场搜集完整的财产证据。本案中,陈某就是吃了这样的亏,但好在并不是没证据就无法得到赔偿,经过代理律师二审据理力争,仍为陈某挽回了大部分屋内财产损失。

通过本案的总结,大家一定要对征地拆迁中的证据予以重视,如果大家遇到了强拆的风险,一定要及时对屋内财产进行拍照录像,并搜集相关的财产购买票据、记录等等,没证据不意味没有赔偿,但如果有证据则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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