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是逐步完善的,许多拆迁户早年在建设房屋时相关审批流程并不完善、或是有关部门消极怠政未及时告知拆迁户应办理何种手续,这就导致了许多拆迁户房屋建成并居住、使用多年,都没有任何部门进行查处,但等到拆迁时,拆迁部门往往又会以相关房屋缺少各种手续为由将之认定为违建。近日,蓝秦律师收到了一则补偿安置的胜诉判决,拆迁部门以污染为由拒绝对我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理由最终未被法院采纳,下面笔者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该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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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某为响应惠州市博罗县大力发展畜禽养殖业号召,于2005年8月租赁了小康村60亩土地并建成了涉案养殖场,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十几年来一直依法经营。

2019年7月,拆迁部门以环保为由,向李某发布了《“两违”养殖场关闭清拆告知书》,告知李某限期自行拆除养殖场,逾期不自行拆除,拆迁部门将对其养殖场进行强拆。李某于2019年8月向拆迁部门申请补偿安置,拆迁部门以李某养殖场没有审批手续且存在污染为由,拒绝对李某进行补偿安置,并向李某作出《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2019年10月,拆迁部门将李某的养殖场全部拆除,李某遂向蓝秦律师进行咨询,经过对案件的分析,我方认为李某具有获得补偿安置的资格,遂代理本案,并于2019年11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同时要求拆迁部门向我方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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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都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无论是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征收,都要符合这一原则。《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具体到本案,李某的养殖场系响应地方政府的号召所建设,且也办理了营业执照,建成多年后从未被有关部门以污染为由进行查处,多年来一直依法经营。2019年拆迁时,拆迁部门将李某的养殖场“认定”为违建,并同时以污染为由拒绝对李某进行补偿,随后又强拆了李某的养殖场,这显然是“拆违代拆迁”的违法拆迁行为。

李某的养殖场没有手续并非李某过错,其养殖场应认定为合法建筑,依法应当获得补偿,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无权擅自强拆拆迁户的合法建筑,因此其强拆行为是违法行为,拆迁部门应当对其强拆给李某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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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拆迁李某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拆迁部门赔偿李某因养殖场被强拆所遭受的损失共计160万元。

四、案件总结

“拆违代拆迁”是征地拆迁期间常见的一种违法拆迁行为,其发生的根源往往在于拆迁部门为了自身利益,不愿给拆迁户合法合理的补偿。本案中,李某养殖场应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但拆迁部门却在收到李某的补偿安置申请后作出《不予行政补偿决定书》,甚至在之后还实施了强拆,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且即便从环保的角度来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要对被关闭的养殖场进行足额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拆迁部门强拆李某的养殖场,依法应对李某承担全面赔偿责任,且赔偿数额不低于常规的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