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行为,而“拆危代拆迁”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顾名思义,“拆危代拆迁”就是拆迁部门以拆危房的形式,达成拆迁的目的。近日,蓝秦律师收到了一则胜诉判决,拆迁部门“拆危代拆迁”的违法行为终被判决确认违法,且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笔者就来带大家了解下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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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陈某的房屋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房屋面积为180㎡,房屋始建于1996年。2019年6月,因项目建设施工的需要,陈某的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陈某未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9月,当地有关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将陈某的房屋鉴定为危房,拆迁部门于2019年11月将陈某的房屋强制拆除。陈某不服,遂依法委托蓝秦律师代理本案,代理律师遂依法对拆迁部门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驳回了我方的复议,我方遂以拆迁部门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二、案件分析

陈某的房屋从1996年建成后到2019年拆迁,期间二十余年从未被认定为危房,怎么一遇到拆迁没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成了危房?显然,所谓的危房鉴定与拆迁是具有极强关联性的,所谓“拆危房”实质上就是“拆危代拆迁”、进而达到少给乃至不给合法合理补偿的的违法拆迁行为,拆迁部门强拆执法目的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只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有权提出鉴定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仲裁或审判机关提出,但拆迁部门等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鉴定。拆迁部门依据危房鉴定结果实施强拆行为,执法目的不当,强拆违法,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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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陈某180㎡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责令拆迁部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依法对陈某进行国家赔偿。

四、案件总结

根据法律规定,征地拆迁期间,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强拆拆迁户合法房屋,拆迁部门无权自行强拆,但如果先将拆迁户房屋“鉴定”成“危房”,那么拆迁部门就能够以拆危房的名义进行强拆,借以达到少给、甚至不给拆迁户补偿的目的,“拆危代拆迁”的本质,就是拆迁部门为完成拆迁任务所实施的违法强拆手段,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强拆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数额不得低于补偿。本案中,虽然复议阶段我方确认强拆违法的请求被驳回,但最终经过提起行政诉讼,成功确认了强拆违法,最后陈某也通过国家赔偿程序拿到了满意的赔偿。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