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审理并宣判

龚某波、孔某贵等34人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杀人罪、非法采矿罪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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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被告人孔某贵开始在四川省南部县“混社会”,招揽、拉拢被告人魏某力、刘某乾等社会无业人员为自己的小弟,在南部县形成一定影响。

90年代末期,孔某贵在南部县某酒店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后转让给其大哥孔某富(已死亡)经营。孔某富接管孔某贵的赌场后,通过吸纳孔某贵的部分小弟、招揽同村及社会无业人员,发展了龚某波、梁某军、冯某成等人为自己小弟。

2000年,孔某富认为同样在南部县“操社会”并开设赌场的熊某波搅乱其赌场生意,且在1999年蜀北市场聚众斗殴中伤害其兄弟孔某贵,便安排贾某刚组织廖某林、梁某刚等人在南部县蓝天大酒店赌场将熊某波砍成重伤。该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树立了孔某富在南部县社会上的非法权威。

此后,孔某富通过在南部县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涉足砂石领域等聚敛钱财,逐步形成了以孔某富为组织、领导者,龚某波、孔某贵、孔某浩等为骨干成员,贾某刚、梁某光等为积极参加者;张某斌、张某刚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1999年以来,该组织通过暴力手段,有组织的实施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案件8起,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通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巨额财产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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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较为稳定,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持续发展,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渐壮大组织势力和影响,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对组织及成员给予保护和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系黑社会性质组织。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龚某波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贩卖毒品罪、非法采矿罪等,判处其余33名罪犯二十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