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期间,被征收人签了《补偿协议》后如未按约定期限搬迁,征收部门就有权力强制执行吗?并不是!并且如果强制执行行为,扩大了被征收人的损失,那么依法应当承担全面的国家赔偿责任,且赔偿数额并不拘泥于《补偿协议》载明的评估价值。近期蓝秦律师收到了一份广东惠州的二审胜诉赔偿判决,相比于一审完全驳回我方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则依法改判征收部门承担150万元的赔偿责任,依法保障了当事人陈某的合法权益,接下来笔者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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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陈某是广东省惠州市某村村民,2010年依法承包了15亩土地用于种植果树。2019年9月,陈某承包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2020年6月,陈某与征收部门就部分土地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此后陈某发现《补偿协议》的评估价值过低,遂未进行搬迁。2020年5月,陈某的15亩果树遭到强推,陈某损失惨重,经过对案件研究与讨论,蓝秦律师接受了陈某的委托并帮助其进行维权。2020年9月,征收部门的强推行为被确认违法,我方遂提起国家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阶段,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签订了《补偿协议》却未如期搬迁,具有过错,征收部门强推土地行为于法有据,驳回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认为一审判决错误,遂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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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征收补偿与国家赔偿,本质上并无区别,均是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进行弥补,但虽然本质相同,但并不意味着两者可以随意混用,一审法院将我方提起的国家赔偿程序与征收补偿相混淆,进而认为我方应当先向征收部门申请补偿、否则没有资格提起诉讼,显然是错误的。

另外,虽然陈某就其部分土地签订了《补偿协议》,但由于征收过程中当地征收机构委托评估补偿的项目仅为果树的搬迁补偿费,上述评估结果未能反映涉案苗木被实施强拆时的市场价值,征收部门因其违法强推行为,已经给陈某造成了额外的损失,因此应当按照市场价值,对陈某的15亩果树另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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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判决征收部门向陈某赔偿因违法强推行为造成的苗木损失共计150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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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违法强推、违法强拆给被征收人造成了损失,违法征收部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意见,赔偿不得低于补偿,且赔偿程序中违法征收部门要承担全面的国家赔偿责任。虽然本案中一审法院混淆了赔偿与补偿、甚至直接驳回了我方的起诉,但经过我方代理律师二审期间的据理力争,最终还是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其应当享有的赔偿款项,当事人对赔偿结果较为满意,案件最终也得以完满解决。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