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拆迁户与拆迁部门就拆迁过渡费也经常会发生争议,签协议时说好两年内回迁安置,协议里约定的过渡费往往也是定额,结果往往许多年拆迁部门也未履行安置职责,这让不得不自费过渡的拆迁户苦不堪言。拆迁部门拖延履行安置职责,能否依法追讨额外的过渡费?最近,在蓝秦律师不懈努力下,浙江绍兴居民郑某追讨回了自己应得的10万元拆迁过渡费,接下来笔者就带大家了解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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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郑某的房屋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暨南街道,2015年因项目工程施工需要,被纳入了征地拆迁范围内,郑某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拆迁部门一次性支付给郑某48个月过渡费共计4万元,过渡房屋由郑某自行解决,待安置房建设完工后,郑某即可回迁入住。但此后,直到2020年5月,安置房屋才建设完成,5年的拆迁过渡时间里,郑某在3年的时间里不得不自费过渡。

郑某认为拆迁部门未及时提供安置房的行为,导致自己额外支出了过渡费,遂依法起诉要求拆迁部门向其支付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协议明确约定了拆迁部门只需要一次性支付4万元过渡费,郑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郑某的起诉。

郑某遂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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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拆迁补偿协议》所约定的一次性计发的过渡费,限定在24个月的范围内,而对超过24个月的情况下如何支付过渡费,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拆迁部门可以无限期不履行安置义务,而无需承担责任。拆迁部门本应在2017年5月完成对上诉人的安置,却一直拖到2020年9月才对郑某落实安置房。郑某的实际过渡安置期限远远超出2年。

另一方面,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拆迁部门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应作对合同拟制者不利的解释。拆迁部门未在24个月完成对郑某的安置,理应承担超出24个月后的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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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责令拆迁部门依法支付郑某3年的过渡费10万元;

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拆迁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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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郑某与拆迁部门签订协议在先,协议明确约定过渡费只有4万元,这种白纸黑字的约定一般很难改变,但蓝秦律师依旧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蓝秦律师的观点,即对于拆迁部门单方面拟定的格式条款,在本案中拆迁部门怠于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应当予以突破,即拆迁部门依法应当承担超出2年之外的10万元过渡费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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