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强拆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限制,但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拆迁部门拿着一纸《限拆通知》就来强拆,这种行为到底合法吗?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由蓝秦律师代理的浙江省余姚市的一则强拆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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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胡某的房屋位于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该房屋系胡某从案外人宋某处购买得来。2020年8月5日,拆迁部门(阳明街道办)认定胡某的三间平房为违章建筑,向胡某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张贴该通知后,拆迁部门于同日将胡某的三间平房全部暴力拆除。胡某不服,认为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依法委托蓝秦律师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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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地拆迁期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对拆迁户的合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拆迁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其权力来自法律的授予,法无授权即禁止,拆迁部门无权擅自强拆拆迁户的合法房屋。

本案中,拆迁部门单方面认定胡某的房屋为违建,但既没有审慎的调查、也没有按照法律程序依规实施查处违建的程序,反倒是在单方面强认定胡某房屋为违建后,于张贴《限拆通知》当日就擅自强拆了胡某的房屋,这显然是违法的。

更重要的是,拆迁户的房屋是合法建筑、违法建筑,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认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的,拆迁部门无权未经法定程序自行认定。具体到本案,拆迁部门在认定胡某房屋是违建的当天,就强拆了胡某的房屋,这显然是违法的,其应当对其强拆行为给胡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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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阳明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8月5日强制拆除原告胡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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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同时,第四十四条强调,对违法的建筑物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公告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未在强制拆除前告知原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及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未保障原告相应的权利,在送达《限拆通知》的当日即组织开展了强制拆除工作,违反法定程序。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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