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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1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杭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员额法官,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淳安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经淳安县**院**,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指定管辖,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指定管辖,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决定,将上述二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执行局担任审判员,2017年10月起担任员额法官,2020年4月被免去法官职务。

一、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事实

2002年,富阳市**厂(负责人颜某某)分三次向中国农业银行富阳支行贷款合计人民币140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由富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颜某某将其个人所有的富阳市**街道**路**号**室房产为富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期限自债务清偿止,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他项权人登记为富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8日,因富阳市**厂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富阳支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5月9日,**法院以**号判决书判处富阳市**厂归还借款125万元,支付利息96075元、受理费24263元,富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富阳市**厂、富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中国农业银行富阳支行于同年5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合计为1370338元,后**法院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中国农业银行富阳支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追加颜某某为被执行人,**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颜某某所有的位于**路**号**室的房产,后以颜某某名下只有一套房屋无法处置为由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4月19日、5月22日,经颜某某请托,被告人李某某在并非该案执行法官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富阳支行同意,擅自填写空白法律文书出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先后对颜某某的**路**号**室的房产解除查封、强制解除他项权证登记。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颜某某先后以上述房产向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进行抵押贷款,导致中国农业银行富阳支行权利受损,造成借款本金、利息等相关费用137万余元无法实现。

2019年8 月19 日、9 月7 日,被告人李某某分二次收受了颜某某所送的现金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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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06年至2010年,何某某先后向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应某某借款,均未依约偿还。2009年至2013年,**法院分别以**号、**号、**号判决书或调解书,责令何某某限期偿还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12.4万元、偿还王某某本金及利息132万元、偿还应某某本金及利息55356.81元。2013年6月3日,**法院依法拍卖何某某名下的房产使用权并得款381895.5元,按比例分配给富阳**房地产开发公司24387元、王某某345315元、应某某12193.5元。期间,**法院通过执行何某某申请邵某某案转给王某某12万余元。截至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发前,何某某尚欠富阳**房地产开发公司9.9万余元,王某某80余万元,应某某4.3万余元。

2005年至2009年,何某某分五次借款给邵某某、寿某某共计110万元,后因邵某某、寿某某未及时偿还,何某某于2009年向**法院起诉邵某某、寿某某。2009年10月10日,**法院判决邵某某、寿某某限期偿还何某某110万元,承担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19700元。2011年5月31日,**法院通过再审判决邵某某、寿某某限期偿还何某某104.7万元,邵某某、寿某某承担费用合计18575元。至2012年10月30日,邵某某通过**法院执行先后归还何某某12万余元,何某某与邵某某重新签订一张邵某某向何某某借款90万元的借条。

2018年4月,邵某某联系何某某称其母亲家即将拆迁,若拿到拆迁款可以还一部分欠款给何某某,但需要何某某将其被执行的案件结案。何某某找被告人李某某帮忙,在不申报执行款项并放弃部分债权的情况下要求李某某对其申请邵某某执行案结案,后李某某私自向何某某出具了结案证明。同年7月30日,邵某某私下归还何某某45万元,后发现其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没有消除,再次向何某某提出对执行案件结案,何某某再次请托李某某要求结案,李某某明知何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法院尚有多个执行案件没有履行完毕,仍答应帮忙。后在李某某的提议下,何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对邵某某的执行,**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李某某主动担任该恢复执行案的承办法官。期间,何某某、邵某某在李某某制作的执行笔录中均称,邵某某已支付给何某某45万元,何某某对申请执行的余款放弃,李某某在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以110万元已执行完毕而结案。李某某的行为造成了何某某债权人可执行财产45万元无法实现,并导致了可期待的何某某债权45万元消失。恢复执行当天,李某某非法收受何某某所送的现金2万元。

2019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对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同日,何某某向王某某还款20万元。2019年5月5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受贿犯罪事实

2016 年至2019 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法院执行局审判员、员额法官等职务之便,在其参与办理的朱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为朱某某提供帮助,向杭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为朱某某打听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消息等,后于2019 年3月某日从朱某某处收受好处现金2 万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接通知后至富阳法院纪检监察组,后被传唤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申请入额人选基本情况表、银行账户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立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结案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颜某某、汪某某、俞某某、朱某某、何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逾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冠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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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刑事备忘录